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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與MCN機構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問題分析

    發布時間:2025-04-15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5098  
標簽: 經濟從屬性

主播與MCN機構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問題分析

作者眾禾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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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語: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發展十分迅速,網絡主播作為一種新型職業可謂正在經歷“野蠻生長”,然而,伴隨著各大主播茶余飯后給我們帶來的娛樂消遣,主播相關的法律問題也在近年來大有上升的趨勢,本文將就網絡主播與MCN機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問題進行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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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依據

? ? 在實踐中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簽署的協議名稱種類繁多,包括合作協議、帶貨協議、藝人服務合同等,法院在認定勞動關系時法條依據如下:

? ?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 ? 第2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 考勤記錄;(五)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span>

? ? 根據以上法條,在合同約定不明晰的情況下,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主要可總結為:1,勞動者人格上是否依附于用人單位,即勞動者是否要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2,勞動者經濟上是否依附于用人單位;3,勞動者的勞動和用人單位的業務是否具有高度的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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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踐案例

? ? 全國各地法院在最終認定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上結論不同,具體如下:

? ?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第10期公報案例,(2019)渝01民終1910號案件中,李林霞于2017年11月2日進入漫咖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平臺主播。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簽訂了《藝人獨家合作協議》,在其中約定了漫咖公司對李林霞進行包裝、培訓并進行管理、支付報酬、保底工資等,李林霞保證全面服從漫咖公司安排等內容。協議約定,李林霞在漫咖公司指派直播平臺總和每月直播有效天數不低于25天且總有效時長不低于150小時,每天直播時長6小時為一個有效天,每次直播1個小時為有效時長,滿足有效天和有效時長前提下,漫咖公司每月支付李林霞2000元保底工資,不滿足時長當月保底取消,只有提成,如違反平臺相關條例取消當月保底及獎勵等。

? ? 該案法院認為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首先,從管理方式上看,被上訴人漫咖公司沒有對上訴人李林霞進行勞動管理。雖然李林霞通過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注冊并從事網絡直播活動,但李林霞的直播地點、直播內容、直播時長、直播時間段并不固定,李林霞亦無需遵守漫咖公司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盡管雙方合作協議對李林霞的月直播天數及直播時長作出了約定,且漫咖公司可能就直播間衛生、休息時間就餐地點、工作牌遺失損毀等問題對李林霞進行處罰,但這些均應理解為李林霞基于雙方直播合作關系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行業管理規定,并非漫咖公司對李林霞實施了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行為。

? ? 其次,從收入分配上看,被上訴人漫咖公司沒有向上訴人李林霞支付勞動報酬。李林霞的直播收入雖由漫咖公司支付,但主要是李林霞通過網絡直播吸引粉絲獲得打賞所得,漫咖公司僅是按照其與直播平臺和李林霞之間的約定比例進行收益分配,漫咖公司無法掌控和決定李林霞的收入金額,雙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的保底收入應屬于漫咖公司給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勵費用,并非李林霞收入的主要來源,故漫咖公司基于合作協議向李林霞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

? ? 再次,從工作內容上看,上訴人李林霞從事的網絡直播活動并非被上訴人漫咖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李林霞從事網絡直播的平臺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網絡直播本身不屬于漫咖公司的經營范圍,漫咖公司的經營范圍僅包括直播策劃服務,并不包括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等內容,雖然雙方合作協議約定漫咖公司享有李林霞直播作品的著作權,但不能據此推論李林霞從事直播活動系履行職務行為,故李林霞從事的網絡直播活動不是漫咖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

? ? 因此,雙方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

? ? (2021)蘇03民終6315號案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1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之一),2020年7月,某文化公司與田某簽訂藝人獨家經紀合約,約定雙方合作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網絡演藝、線下演藝、商務經紀、明星周邊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務等與演藝事業相關的所有活動。雙方基于合作產生收益,不謀求建立勞動關系,文化公司向田某支付藝人簽約費8萬元。如田某因個人原因長期無法配合文化公司安排的直播或其他活動,需要提前30天提出書面停播申請。因個人身體問題導致無法直播需提供相關病歷,病假期間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田某每月直播時長未達到最低規定的,文化公司有權暫扣分成,雙方收益結算周期為平臺結算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2020年9月,田某不再履行合同。某文化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簽約費。

? ? 該案法院認為:合同對直播內容、直播時段、直播地點并無約定,文化公司未對田某進行勞動管理;文化公司未向田某支付勞動報酬,田某的收入全部來自網絡直播吸引的粉絲打賞,雙方按照約定比例進行收益分配;田某從事網絡直播的平臺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網絡直播活動并不是文化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故雙方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不構成勞動關系。

? ? (2020)蘇13民終3163號案件,2017年王某在某網絡直播平臺從事直播工作,與某公司于2018年簽訂合作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合作方式由某公司投入50萬元作為公司前三個月的運營成本,王某作為合作方以自己的特長在某公司的培訓輔導下進行工作。合作期限三年,雙方約定收入分配比例王某比例80%,公司比例20%,且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

? ? ?此后,王某與公司簽訂合作分成及管理協議,協議約定公司與王某是合作分成關系,無勞動關系,也無事實勞動關系,所有處理參照藝人合作協議;王某作為合作方以自己的特長在公司的培訓輔導下、雙方合作框架內進行工作;公司規定了最低時長和次數以及獎勵懲罰規則。王某將平臺結算的賬戶變更為個人賬戶,王某平臺從事網絡直播活動的場所、設備由公司提供,直播時間由王某自行安排,直播內容由王某自行決定,從事直播活動時在公司提供的“上下播簽到表”上簽名,每月按照雙方簽訂的合作分成管理協議約定的比例從公司處領取直播收入,并在收入表上簽字,收入包括基本創收、創收基金。2019年王某與公司發生矛盾,離開公司。

? ? 2019年8月2日,公司以王某在合作協議期限內擅自終止合作協議并從事其他網絡直播工作構成違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的合作協議,并要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后撤訴。同年王某也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雙方成立勞動關系。后因仲裁部門未在法定時限內結案,于同年申請終結案件審理,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 ? 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主要理由如下:首先,關于管理方式。雖然王某通過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注冊并從事網絡直播行為,但是直播內容、直播時間段、直播時長并不固定,公司對此并無限制,王某無需遵守公司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盡管雙方合作協議對王某的直播時長、直播次數、直播平臺等做出約定,并制定了請假制度、競業限制、保守商業秘密等方面規定,但這些均應理解為王某基于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及應當遵守的行業規定,并非公司對王某實施勞動法律意義上的管理。其次,關于經濟收入。王某的直播收入主要是通過網絡直播吸引粉絲獲得打賞所得,公司按照雙方之間合作協議的約定向王某支付直播收入,但無法掌控和決定王某的收入金額,雙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的保底收入應屬于公司給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勵費用,并非王某的主要收入來源,故公司基于合作協議向王某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最后,關于工作內容。網絡直播不屬于公司的直播范圍,王某從事網絡直播活動亦非履行職務行為,王某通過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注冊,其從事的網絡直播平臺由第三方直播平臺所有與提供,王某從事的網絡直播活動不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故雙方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不構成勞動關系。

? ? (2021)粵03民終21086號(2021年廣東省十大勞動爭議案件之一),2019年6月,A公司與李某簽訂《藝人簽約獨家經紀合同》,約定李某為該公司的簽約藝人,李某每天工作八小時,在釘釘打卡考勤,根據公司安排完成短視頻的拍攝,公司每月向李某發放“工資”,并按公司規定比例分配收益。后李某提起勞動仲裁,主張確認勞動關系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對李某實行考勤管理,決定李某的工作內容、工作步驟、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擁有李某的工作成果,同時對收益分配進行了規定,向李某發放工資。李某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工作內容、步驟、成果等都沒有決定權、控制權和主動權,其工作構成了A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雙方實際履行的內容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遂判決雙方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 ? (2021)粵01民終22785號案中,2019年伍某與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伍某在某直播帶貨平臺擔任主播,公司有權基于自身、商家需求與實際情況不定期安排伍某進行直播,伍某保證每月直播時間不少于26天,時長不低于208小時。分成規則、支付方式在《合作協議》中無具體說明。協議期間,伍某進行直播的時間由公司根據流量安排,伍某直播的內容是導購,主要是推銷公司的皮包。伍某的收入與商品的提成有關,部分由直播帶貨平臺聯盟支付(由公司向平臺設定推廣費比率),部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某支付軟件直接支付,部分由公司財務支付。公司通過聊天軟件發工資單。2020年伍某以公司拖欠工資、自身身體原因為由向公司提出不再進行直播。伍某于同年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訴訟。

? ? 本案法院認為,關于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雖然雙方簽訂《合作協議》,但從《合作協議》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公司決定伍某的工作時間、地點和方式,伍某服從公司的用工指揮,且《合作協議》以獨家、排他性的規定確定了伍某需履行嚴格的競業限制義務,雙方用工關系具有人格從屬性特點;伍某的收入報酬直接來源于公司,且雙方明確約定為“工資”,故雙方用工關系具有經濟從屬性的特點。一審法院認定雙方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 ? (2021)京02民終11877號案中,2020年某公司與某主播簽訂《獨家藝人服務合同》,約定主播作為公司的獨家簽約藝人,為公司許可的網絡平臺從事互聯網演藝;公司是主播從事互聯網演藝的獨家及唯一代理,主播在任何互聯網演藝平臺的任何活動,都需經過公司的書面同意,委托公司代理互聯網演藝,并且約定了合作期限。此后公司又與主播簽訂《獨家藝人服務合同》之補充協議及《勞動合同書》,約定執行標準工時制度,每月15日發放上一自然月工資。詳細約定了主播的職務為電商主播,且明確了工資由基本工資、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餐費補貼、其他補貼、時薪工資構成,直播保底時長120小時。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承辦展覽展示活動、互聯網文化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合同期間,該公司適用員工規章制度對主播進行考勤管理,主播每天上班8小時,公司有直播活動的時候即安排其進行直播,沒有直播的情況,主播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此外,雙方簽訂《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書》,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此案經歷勞動仲裁、一審,現在經由二審法院判決。

? ? 該案法院認為,關于勞動關系起始時間,某公司上訴主張雙方簽訂的是經濟合約,并非勞動合同。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主播自2020年5月6日擔任公司電商主播,為公司提供勞動,接受公司的直播任務、出勤打卡、業績考核等制度管理,公司對其進行考勤并每月定期發放工資,且其電商主播所提供的勞動屬公司組成部分。故雙方實際屬于管理監督關系,滿足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主播與公司于2020年建立勞動關系,符合本案實際與法律規定。

? ? 從上述案例可知,在具體判斷勞動者是否與MCN機構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時法院會綜各種因素進行判斷。人身依附性方面主要考察因素包括:網絡主播是否實際接受案涉公司的管理、指揮與監督,具體包括考勤制度、專業培訓、薪酬支付、業績考核、行為規范、獎懲制度等;工作時間、場所是否由案涉公司決定或受其控制;網絡主播是否只為一家公司提供勞務,提供勞務是否較為長期、固定。經濟從屬性方面主要考察因素包括:案涉公司有向網絡主播支付過工資性勞動報酬的記錄;網絡主播的主要收入是否依賴于案涉公司的支付;網絡主播帶來的經濟收入是否為案涉公司的主要經濟來源;勞動工具、原材料是否由案涉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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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眾禾團隊簡介:

? ? 眾禾團隊分工細致,精英化運作,團隊成員具有本科或雙學士、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在民商事專業領域精耕多年,積累了包括政府部門、街道社區法律顧問、業主委員會法律顧問、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民商事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工程建設糾紛、物業服務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領域眾多訴訟及非訴訟實戰經驗。團隊成員各有所長,既有分工、注重效率、提高質量,又相互協作、取長補短、資源共享。團隊秉承“專注、專業、合作、共贏”的理念,全心全意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聯系電話:13480890424(孫)、公眾號:眾禾團隊(lawyerZH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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