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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犯名譽權的相關問題淺析(下)

    發布時間:2025-04-15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1846  
標簽: 司法實踐

網絡侵犯名譽權的相關問題淺析(下)

作者眾禾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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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語:近年來,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速普及,涉及網絡的名譽權侵權案件逐年增多,在網絡虛擬世界中,我們是否擁有無限的自由?我們言行的邊界在哪又該如何規范自己的行為?在遇到網絡侵權行為發生時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本文將對網絡侵犯名譽權的相關問題進行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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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侵權方不履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被侵權方怎么辦?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 ? 據此,法院有權在侵權行為人不履行相關義務時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均由侵權行為人承擔。相關的判例有(2020)粵0305執3567號之三予以支持。

二、網絡名譽侵權的損害賠償范圍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span>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 ? 據以上法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僅限自然人。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通常表現為律師費、公證費有權法院主張,損失難以確定,法院根據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 案例分析

? ? (2021)粵0303民初18636號案中,被告原為原告員工,雙方于2020年10月25日解除勞動合同。2020年10月25日,原告在今日頭條上以“趕不走的辣椒”名義發表了《所謂教育,你看不到的內容》文章,聲稱其為原告員工,被原告強制辭退,決定開始維權,收集證據先勞動仲裁再去法院起訴,并稱原告社保按最低標準繳納,嚴重和工資不符,對公司其他違規的貓膩證據也已準備好,一個互聯網銷售公司,用腳去想也知道都有什么貓膩了。同時原告在該文附上了部分微信聊天記錄。

? ? 該案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確存在勞動爭議糾紛,故被告在今日頭條等網站發布文章時在語言使用中雖存在不當之處,但尚不構成散布虛假消息、虛構事實的侵權行為,因此,不構成侵權。

? ? (2021)粵03民終13008號案中,原告與被告于2020年4、5月認識。2020年8月24日凌晨,原告登陸其微博號后,發現被告使用其微博號發布了一篇侮辱原告的微博帖子,并@了原告郭傲航的兩個微博號。上述微博帖子內容包括“真的有比林有有還渣的女人么”“有”“她的名字叫×××”“她不管男女一視同仁渣別個”等語言。當日凌晨3時許,被告上述微博帖子的文字內容用P圖的形式發布在其微博的微博賬號上,上述內容被轉發1081次、評論1715次和點贊7994次。在上述微博貼文中,被告還使用了部分侮辱性的文字進行評論。

? ? 2020年8月27日,原告向公安機關報警,并于次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被告刪除相關微博、道歉并賠償等。后被告于同年8月30日刪除了上述微博帖子。

? ? 該案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侵犯名譽權成立,理由是轉發1081次、評論1715次和點贊7994次表明已足以認定原告名譽權被損害,且原被告都在同一縣城居住,對原告名譽的損害更大;被告李袆主張原告郭傲航并未遭受嚴重的心理傷害,并提交了原告正常生活娛樂的圖片等證據予以證實,但法院認為這不影響被告此前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名譽權的結論。此外,被告在案發6天后才刪除微博帖子及相關評論,至今仍未公開說明情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導致原告郭傲航被網絡負面評價的損害后果仍在繼續。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微博賠禮道歉的文字(文字內容需經本院審核),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和律師費5500元;

? ? (2020)粵03民終19690號案中,被告自2019年1月起,通過朋友圈發布并轉發了《免費和蘇宇老賴做730天的免費廣告推廣》、《深圳市蘇宇老總萬齊斌老賴謝謝關注》、《看看老賴!就得這樣干死他!朋友們別上當哦》等文章,也通過“珠三角貨源、車源共享群”、“閩鵬貨運信息群”、“閩鵬專線調度、貨車群”、“閩鵬貨運信息群”發布了《深圳市蘇宇老總萬齊斌老賴謝謝關注》、《賴皮狗蘇宇老總萬齊斌做假不轉小車費沒給錢寫現金支付》、《免費和蘇宇老賴做730天的免費廣告推廣》等文章散布大量貶損原告的信息。

? ? 該案法官認為,即使雙方之間有經濟糾紛,被告也應通過正當途徑解決與原告之間的經濟糾紛,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及朋友圈中發表明顯具有能損害原告名譽的措詞,如“老賴”、“賴皮狗”等的文章,已超出正常的批評和評價的范圍,具有過錯。客觀上導致該文章被其他微信好友點評和轉發,相關內容被散布,足以造成他人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承擔責任。

? ?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法官沒有引述點擊量,我們可以從這點推測,在朋友圈發布上述類似的侮辱性詞匯即可能被推定為構成名譽權侵權。

? ? 該案法官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蘇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名譽權行為,刪除其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中發布及轉發的《深圳市蘇宇老總萬齊斌老賴謝謝關注》、《免費和蘇宇老賴做730天的免費廣告推廣》、《看看老賴!就得這樣干死他!朋友們別上當哦》、《賴皮狗蘇宇老總萬齊斌做假不轉小車費沒給錢寫現金支付》、《賴皮狗萬齊斌欠我2015年的運費20000多》、《司機朋友們這老賴應不應該殺》等文章中的文字內容,并向原告深圳市蘇宇物流有限公司賠禮道歉;二、被告黃忠能、深圳市忠能平板車運輸有限公司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中發布書面聲明(發布前,文字內容須經原審法院審查)3份,為原告恢復名譽;

? ? 但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提出的100000元損害賠償的請求法官以提交的證據不足為理由沒有支持。

? ? (2022)粵0307民初11472號案中,原告謝某某與被告盧某某的丈夫廖某某系公司同事。2019年6月16日,被告在酷米客同城論壇以“不忘初心方得始終”發帖,稱原告與被告丈夫廖某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被告將原告頭像及被告丈夫頭像發至論壇,在描述原告時使用了“騷女”、“騷貨”、“比臭水溝還臟”、“被搞過”、“勾引”、“婊子”“勾搭別的男人”等等侮辱性言詞;在原告丈夫黃某某警告被告后,被告仍未停止侮辱原告。被告還向原告丈夫黃某某發送嚴重侮辱性言語的短信?,F原告因被告侵犯其名譽權已離開原公司。

? ? 該案法官認為,首先,關于在酷米客同城論壇賬號“不忘初心方得始終”發帖是否系被告所為。被告否認該賬戶系其注冊和使用;但根據帖子的具體內容、被告與原告丈夫黃某某的通話內容、被告向原告丈夫黃某某發送的短信內容等證據,綜合起來看,可以認定酷米客同城論壇賬號“不忘初心方得始終”所發貼子系被告所為。其次,被告辯稱沒有在公開場合通過發圖片、文字等方式辱罵、侮辱原告,顯然與事實不符。被告在網絡論壇發帖,帖子內容明顯侮辱原告,在沒有事實根據情況下肆意貶低原告人格。最后,被告在網絡論壇的所作所為,如公開原告頭像照片等,以及被告對原告丈夫的侮辱謾罵,致使原告名譽遭受重大損害,嚴重影響原告的家庭和正常生活。

? ? 從上述法院的觀點可知,確定侵權者的賬戶是不是其使用不是必須要調取到網絡網公司的后臺數據,憑借案件的綜合情況也可以認定賬戶確屬被告使用。其次,法官認為被告的上述情形已經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該案的法官同樣在沒有援引點擊量的情況下就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害。

? ? 法院最終判決:1.被告向原告當面賠禮道歉。2.原告要求被告在省級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因被告實施的侵犯名譽權行為主要發生在網絡上,從不擴大事件影響范圍的角度考慮,以及本院已要求被告當面賠禮道歉的情況下,原告此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刪除酷米客同城論壇上對原告的不當言論并發帖澄清事實;因案涉網站論壇已停止使用,原告該項訴請沒有實施的可能,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4.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賠償名譽損失50000元;如上所述,被告對原告實施的侵權行為已嚴重影響原告名譽,亦嚴重影響原告家庭和正常生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進行賠償;但原告主張50000元金額過高,本院根據被告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的后果、影響范圍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5000元。

? ? 從上述判決可知,侵權者在一些較冷門的網站侵犯名譽權時,當網站已經關停,無法再在原網站賠禮道歉時,名譽權被損害方要求在省級報紙上獲得賠禮道歉可能會被法院拒絕,理由是登報會擴大損害,本案中法院最終判決讓被告當面向原告賠禮道歉。此外,關于損害賠償救濟,本案最終法院支持了5000的精神損害賠償,但本案中,原告已經因名譽權被侵害而離職,生活也遭受了嚴重的影響,法院也只支持了5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 ? (2020)粵03民終17489號案中,2018年10月12日,珠海市矽旺半導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承恩在其“微信圈”發布《公司關于離職員工和市場的公告》,主要內容“珠海市矽旺半導體有限公司,及全資子公司矽旺智能控制技術有限公司公告如下本公司已離職員工李晨華(原矽旺智能控制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矽旺半導體生產副總,…,利用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之便,涉嫌盜取公司研發數據和生產技術數據用作商業用途,公司公告,凡相關兄弟公司和各合作伙伴,凡此二人侵犯本公司利益行為,請保留相關證據,提交本公司?!?。

? ? 孫承恩另在“鍵鼠行業協會”微信群發布《矽旺半導體公告》,及于2018年12月10日通過阿里郵箱向其客戶發出《關于矽旺離職員工和市場的公告》,內容基本同上。

? ? 該案一審法院判決:一、孫某某、矽旺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停止發布涉案侵權公告,并通過孫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電子郵件向李某某發布致歉公告進行賠禮道歉,為其消除影響(致歉公告內容需經該院審核,發布持續時間不少于2日);如不履行該項判決內容,李某某有權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電子郵件上發布判決書主要內容;二、孫某某、矽旺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賠償李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三、孫某某、矽旺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某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20000元;

? ? 然而本案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核心理由是本案原告確有侵害知識產權事實。二審法院認為在另案(2019)粵03民初189號案件中,原告自認其妻子何某及何某為一人股東開辦的芯智公司銷售的X8733芯片復制了矽旺公司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且表示不能提供該被控侵權產品的來源。鑒于李某某自認X8733芯片存在的復制行為未經布圖設計權利人矽旺公司許可,而李某某原在矽旺公司任職工程師,矽旺公司為減少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被侵害對其造成的損失,其法定代表人孫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鍵鼠行業協會”發布公告,稱李某某“涉嫌盜用”矽旺公司研發數據和生產技術數據作商業用途,并未侵害李某某的名譽權。

? ? 2019)粵03民終28341號案中,外籍人士SHULI、許力壯于1999年12月結婚,于2013年離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育有一子一女。SHULI為了證明許力壯侵犯其名譽權,提供了微信名為Nancy和Karl的兩個朋友的聊天記錄,在聊天記錄里顯示兩個朋友收到文件《離婚及孩子撫養權經過.docx》,微信名為小欠兒姐(高某)的聊天記錄里有張雙人合影照片及一張聊天截圖。

? ? SHULI還提供了一份原告為許力壯,被告為李姝的起訴狀,起訴狀為打印件,上面沒有許力壯的簽名。該份起訴狀提及SHULI在起訴狀列舉的“微信里和她老板的聊天記錄非常親密,還有兩個人在床上的照片,聊天記錄明確顯示了李在和我離婚前已經和XX存在出軌的行為了”,“原來當年離婚都是她處心積慮安排好的,但XX現在已婚狀態,有兩個孩子和妻子。不會離婚娶她的,所以我想現在兩個人還是婚外情和金錢的關系?!薄岸铈募彝グ职质菚嫞袑.厴I,后有外遇和她媽媽分居多年,現居住地不詳,離沒離婚不詳。李姝爸爸一直有家庭暴力傾向,李姝的左耳就是幼年時期她爸爸家庭暴力導致終生耳聾。”“李姝兩個妹妹今年都40歲,均未婚,都是中專畢業。李姝大專畢業,現在和已婚人士關系混亂?!钡葍热荨?/span>

? ?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名譽權侵權,理由是被告只是和兩個朋友的微信溝通中散布了損害原告名譽權的內容,不具有公開性。其次,認為和特定的微信好友發信息是一種情感宣泄,不是損害名譽權的行為。

? ? 然而本案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的上述結論,二審法院認為,許力壯通過微信向其與SHULI共同認識的朋友發送并非用于訴訟目的的起訴狀等資料,其內容構成公然丑化SHULI的人格,必然造成他人對SHULI社會評價的降低。

? ?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許力壯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本人的微信朋友圈以書面形式向SHULI賠禮道歉(書面賠禮道歉的內容須經本院審查確定);許力壯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SHULI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元;許力壯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SHULI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30,000元。

? ? 然而在(2020)粵03民終14594號案中,被告僅僅在與原告之間的郵件往來中用了許多侮辱性詞匯,法官認為由于社會評價是指第三人對受害人的評價,故侵權的言論必須至少向一個第三人作出,僅在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言論不構成名譽侵權。

? ? (2019)粵0306民初22772號案中,原、被告均為居住在深圳市寶安區的業主,雙方因原告、陳某、孟某等人入選小區業委會籌備組發生糾紛。2019年5月31日,被告在“今日頭條”平臺使用“欲言又止王定中”賬號發表《舉步維艱、疑點重重——深圳福永時代景苑小區成立業委會》一文,通過列舉該小區推選業委會籌備組成員的時間線,質疑原告及陳某等人與物業公司存在利益關系以及推選程序的正當性。內容中針對原告等人發布文字如“經常與物業相關工作人員一起聊天、吃喝、玩樂”,指責原告父親、前物業經理陳倫與物業存在直接利益關系,陳俊良辱罵、威脅業主。

? ? 2019年6月,微信公眾號“花苑景苑晶座業委會志愿者(gh_33227091f183)”發布一系列微信文章。其中,2019年6月23日發布《尋找“熱心業主”陳俊良、陳某、孟某、陳青華、王潁樂》,內容中針對原告、陳某、王潁樂、孟某發布文字、圖片,如“這幾個人對小區事務不支持、不關心、不參與、不理睬”、“打臉不”,評論上述人員為加雙引號的熱心業主、偽熱心業主等,含有辱罵性、譏諷性語言;2019年6月24日發布《永遠不要低估無恥的下限》一文,內容中針對原告、陳某、王潁樂、孟某發布文字、表情圖片、批注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含有辱罵性、譏諷性語言;2019年7月6日發布《歷盡千難萬險,彼岸已在眼前》一文,內容中針對“陳×良、陳×蓮、孟×艷”發布文字,稱該三人為假積極。

? ? 該案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成立,經法院向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公證處調取證據,發表在今日頭條的文章閱讀量達3700次,《永遠不要低估無恥的下限》一文閱讀量為1232次。此外,原告已提供《關于深圳市寶安區成人員名單的通告》、《關于福永花苑、時代景苑業主投訴籌備組工作事宜的復函》、現場照片等證據初步證明其入選業委會籌備組的程序正當性,被告并無有效證據證明其撰寫的文章內容屬實。法院據此認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成立。

? ? 法院依據上述理由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在所有平臺為原告恢復名譽(內容需經審查),此外,被告承擔原告5000元精神損失費。

? ? 2019)粵03民終20108號案中,原告也是業委會委員與被告(業主)產生矛盾,被告在“XX花園2期業主群no.1”微信群中在對原告進行評價時所使用的年老昏聵、信口開河、唯我獨尊、構陷業主、隨口造謠以及利用法律威脅業主、助紂為虐等言語形容原告。法院認定上述語言構成名譽權侵害。

? ?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否認其所稱的“劉律師”就是原告,但法官結合庭審中的相關證人證言、微信群里的上下文語境分析,最終認定其所稱的“劉律師”足夠明確具體到本案原告。

? ? 法院最終判定,被告在相關微信群中給原告賠禮道歉,此外承擔1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 ? (2020)粵0306民初32797號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毫無根據地發表“做雞”、“靠上床賺錢”等含有侮辱性文字信息,并隨附帶有原告照片的音截圖,而該群內近40名成員均系雙方初中同學。

? ? 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名譽權侵害,理由是雖然沒有指明道姓,但圖片及群里發布的文字結合來看足夠明確具體,上述言論損害了原告的名譽且在有許多初中同學都在的群里發布有損原告的名譽權。

? ?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消除影響,賠償原告10000元人民幣。

? ? (2021)粵0307民初6307號 案中,被告以微信號“IT唐”在服務群發布如下言論:“問一下這些小區的業主是否也是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私下簽高額律師費的合同”、“想錢想瘋了”、“為何我要公開招標,所有業主推薦,多家比價,選便宜又好的一家律師事務所,業委會去不這么做想錢想瘋了吧”、“是否一些人也想從律師費中分成這么積極”。

? ? 該案法官最終不認為構成名譽權侵權,理由是,并未向社會公開,且上述言論不足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和人格受損,故不構成名譽權受損。該案是基層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本案法官認為微信群不具有公開性似乎與前文所述的結論不同,尤其是中院的(2019)粵03民終28341號案中認定即使是共同認識的兩個朋友發信息都構成公開損害,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用詞并不具有很強的侮辱性。

? ? (2020)粵03民終11374號案中,被告在公開的大眾社交媒體上發表《翟天臨的學術不端只是冰山一角----深扒深圳大學師范學院層層內幕》及《翟天臨事件繼續發酵:除了抄襲,深圳大學師范學院還能扒出什么?》,上述文章又被環球科技資訊網、新晨日報等多家媒體轉載。在上述文章中,被告原告描述為“無任何學習證明的情況下受聘副教授”、“涉嫌招生違規”、“要求新生下跪敬茶”、“涉嫌無本科學歷、招考違規、學生投訴、疑似涉黑等多起事件遭到舉報”

? ? 法院認為,上述言論與被告實際取得沈陽音樂學院演唱專業大本科學歷的事實不符,其他所稱原告的不良言行亦無證據證實,屬于與事實不符的虛假言論。本案中,涉案文章首先發表在深圳地區有較大影響的深圳論壇和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新浪微博,其后被多家媒體轉載。雖然被告在新浪微博上發表致歉聲明,但該聲明中“致歉”的對象僅為“深圳大學”、“深圳大學有關領導及教師”,并未對原告作出實質性道歉,與其在涉案文章中直接點名原告的侵權行為不相當。涉案文章有多處針對原告學歷和在招生、教學及職稱評聘中的不實言論,使原告作為一名大學副教授的社會評價降低,必然導致原告嚴重的精神損害后果,一審法院判令被告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并消除影響。二審法院對此結果予以確認。

? ? 2019)粵03民終13242號案中,被告在新浪微博、博客以及知乎賬號發文“中國普通的保險消費者,避開了平安的產品,基本避開了市場30%以上的坑”、“平安只能依靠大量的高利潤新增保單,逐漸去彌補曾經背下的債”等,并在涉案文章的標題使用了“保險業的埃博拉”、“保險業的艾滋病”、“保險業的瘋牛病”、“保險業的泥石流”、“智慧星,智能星,還是智障星”等帶有侮辱性質的字眼。

? ? 法院認為,雖然涉案文章依據的基礎事實均是客觀、真實的保險條款和保險知識,但上述標題具有侮辱性構成名譽權侵害。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在相關平臺恢復原告名譽。但對于原告提出的100萬元損失賠償請求未支持,理由是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且目前原告的財務報告依然顯示盈利,因此沒有證據證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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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嘗試推測出法院在判決類似網絡名譽侵權案件的處理思路,首先,判斷涉嫌侵害名譽權的言論是否有事實根據,如有,是否有夸大陳述、是否有侮辱性詞匯,也即相關言論是否局限于描述事實或分析問題。其次,判斷該言論是否被廣泛傳播及造成的影響。

? ? 關于損害賠償,上述案件中,自然人名譽權被認為受侵害后精神損害賠償大多收到支持,賠償金額在2000-10000之間不等(個別的有達到20000),大多在3000-5000元。企業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實踐中為證明損失進行舉證通常較為困難,法院判決的損失通常是較為直觀的律師費、公證費,也有案件法院會酌情判定損失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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