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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筑招網小編帶您了解民法典中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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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附屬設施 管理
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建筑領域不斷出現新技術、新產品,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科技含量也越來越高,管理更為復雜,業主自行管理有一定難度。業主是自行管理,還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能否更換,民法典對此類問題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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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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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釋義】
本條是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規定。
一、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一)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根據本條規定,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段飿I管理條例》對物業服務企業作了相關規定,如第3條規定,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二)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并非必須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除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外,也有業主自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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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通常情況下,一棟樓或者一個住宅小區建好后,就要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但業主們是陸陸續續遷入居住的,業主大會尚未成立,不能及時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對于建設單位前期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人,業主可能滿意,也可能不滿意,如果不滿意,業主都入住后,有權對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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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及適用指南》
【觀點僅代表作者,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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