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應急管理廳發布《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安全生產領域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的通報(第二批)》。其中1例涉及建設工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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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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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蕭山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蕭政儲出2020 (36)號地塊建筑施工項目違法操作塔吊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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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聯合住建、公安等部門對蕭政儲出2020 (36)號地塊建筑施工項目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項目施工單位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在塔吊頂升作業中存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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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司機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期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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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安全員吳某某違反規定未將塔吊頂升作業情況告知監理單位,未對塔吊頂升作業現場進行全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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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違反規定,未通過具有安拆維保資質的單位擅自將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安排至工地從事塔吊頂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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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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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違法行為系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建筑施工高度危險生產作業活動,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已涉嫌危險作業罪。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依法對塔吊司機邵某某、項目安全員吳某某、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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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罪的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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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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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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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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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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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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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是出了事故才會追責!涉嫌危險作業,可能造成嚴重后果,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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