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是什么職業?專職背鍋這么多年,監理工程師,從獨立第三方變成背黑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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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日前對清華附中坍塌案又出一張罰單,吊銷了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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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該公司四位監理被判有期徒刑已引發行業地震,很多業內人士還期待最高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主持公道呢?!斑@下可好,大家不用再做夢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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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很多人對事情來龍去脈不了解,小編給大家簡單講講事情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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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區清華附中在建體育館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和創分公司清華附中項目商務經理楊澤中等15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訴至法院。15年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15人分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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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引發強烈不滿的,是在事故責任認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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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維民作為總監理工程師,未組織安排審查勞務分包合同,與身為執行總監的被告人張明偉對施工單位長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實施閥板基礎鋼筋作業的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鋼筋施工的交底、專職安全員配備工作、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的情況未進行監督。被告人田克軍作為監理工程師兼安全員,對施工現場《鋼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況未進行監督。被告人田克軍與身為監理工程師的被告人耿文彪對作業人員長期未按照方案實施閥板基礎鋼筋作業的行為巡視檢查不到位。被告人張明偉、田克軍、耿文彪作為工程現場監理人員,對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單位違規吊運鋼筋物料的事實監管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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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被告人郝維民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張明偉有期徒刑4年6個月;被告人田克軍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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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不到位。一是對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的問題監理不到位,且事故發生后,偽造了針對此問題下發的《監理通知》。二是對鋼筋施工作業現場監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糾正作業人員未按照鋼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業的違規行為。三是對項目部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監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單位使用未經培訓的人員實施鋼筋作業?!?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12.29”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坍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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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這一判決,加之近日住建部的罰單,徹底點燃了大家的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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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資深監理認為,由此推斷的話,全國監理公司基本上都該砍了,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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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全國項目**已是極其普遍的現象,掛名項目經理很多。監理有權制止甚至下達停工令,但實踐中,監理基本無法行使此項權力,因為業主和施工單位都是串通好的,心照不宣。監理如果因此強行干預,最大的可能就是自取其辱——真項目經理“還在路上”,總監先被趕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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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施工項目部是否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是施工單位內部管理事務,監理即便想監督,也沒有依據。目前,應該還沒有哪家監理公司把這項工作寫進監理規劃、監理總結或者監理手冊,倘若有監理因此“多事”,不是被施工單位嘲笑死,就是被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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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法律界資深人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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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體育館)本身就是單位內部的獻禮工程,連設計單位都點明了要趕工期(100年校慶),你能讓監理能怎么樣?施工方又給單位基建處送了一套紅木家具,監理人員即面臨單位內部從領導層產生的政治壓力,又面臨單位內部各部門復雜的關系,分明是戴著緊箍咒,又跳進了蜘蛛精的蜘蛛網,就是孫猴子有通天的本領,他還是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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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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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判例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偷牛的沒坐牢,看偷牛的倒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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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話說回來,盡職免責,再不好處理的關系,再復雜的關系,監理人員一定該做的做,該記錄的記錄,該通知的通知,這些東西都是將來能免責的書證、物證。在工作日志、監理通知書等資料上一定不能疏忽。平時不做這些東西事后再去偽造證據,事故處理小組的報告上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能少得了你嗎?偵查機關能饒得了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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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吃的,不該拿的,一定不要吃,不要拿,尤其是碰到不靠譜的合作伙伴,吃拿的,都是自己的命運。在事故處理中,大家都是拼命的撇清自己,不惜檢舉他人來立功,一旦吃請的事兜出來,事故處理小組基本上就把你捎帶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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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的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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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水利項目總監,都是嚴格執行合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從來不會屈從建設方的無理要求。建設方因此而不讓干我們就去其他地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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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我們監理的項目都能順利通過水利部的稽查,有些建設單位過后還打電話對監理堅持原則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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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種情況,專家對監理人員面對事故提出了以下處理時的經驗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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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想改變涉及監理人員的刑事法律,難度非常大,事故發生后,處理一般上都是板子全都打。監理人員目前感到不公平的是,肉沒吃到,湯也喝的不多,但是責任重大,一有事板子不少挨,還挨的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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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理人員一定要做好盡職工作的各種證據,話說到,筆記到,通知送到,甚至在書面證據不好固定時,拿起你的手機,把該錄的錄下來。萬一發生事故,不去偽造證據,這樣去做往往會弄巧成拙,此地無銀三百兩,欲蓋彌彰,更惹起事故處理小組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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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對事故必須搶先一步,這種事故基本是,事故處理小組出具事故報告,公安機關按照開列的責任名單介入,檢察院批捕,法院審理,一旦批捕,那已經經過公安、檢察院的充分論證了,基本無翻案的可能性。事故發生后,集中精力多方收集證據,積極向事故處理小組匯報工作,積極配合事故小組調查,因為調查事故處理小組的結論,檢察院,法院是非常重視的,也是直接引用的重要論據,畢竟檢察院、法院都不是建筑領域的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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