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堅持質量第一,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近日印發《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安全質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加強項目審核把關、嚴格執行項目管理制度和程序、加強項目實施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工程安全質量問題懲戒問責四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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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項目審核把關方面,《通知》提出,要嚴把超高層建筑審查關。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筑風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體量公眾建筑、超高層建筑和重點地段建筑作為城市重大建筑項目進行管理。其中,對100米以上建筑應嚴格執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制度,與城市規模、空間尺度相適宜,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確需建設的,要結合消防等專題論證進行建筑方案審查,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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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行項目管理制度和程序方面,《通知》提出,要嚴格工程造價和建設資金管理。項目招標投標確定的中標價格要體現合理造價要求,杜絕造價過低帶來的安全質量問題。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隨意縮減政府投資計劃明確的投資規模。嚴禁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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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加強投資法規執法。強化《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制度執行,加強對本地區投資項目特別是備案類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將項目是否按照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作為核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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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強調,加強安全質量事故懲戒問責?;A設施建設項目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監管責任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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