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1、3.3.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同時廢止。
目前在建筑業流傳著這么一句話:接不到項目等死、接到項目找死!接不到項目等死可以理解,而為何接到項目找死呢?究其原因主要是材料與人工價格不斷上漲、項目部不能有效管控、政府監管力度加大等,往往最終造成項目虧損!如何能夠有效管理項目、加強財稅管控、避免經營風險?這是建筑企業持續經營始終繞不開的題目!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與《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2008進行了全面協調;
2、調整了建筑結構安全度的設置水平,提高了相關作用分項系數的取值,并對作用的基本組合,取消了原標準當永久荷載效應為主時起控制作用的組合式;
3、增加了地震設計狀況,并對建筑結構抗震設計,引入了“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設計理念;
4、完善了既有結構可靠性評定的規定;
5、新增了結構整體穩固性設計的相關規定;
6、新增了結構耐久性極限狀態設計的相關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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