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中國移動采購與招標網發布了五份處罰公告 ( 涉及通信工程、技術開發、監理企業 ),5家企業在中國移動上海公司傳輸管線施工項目管線綜資數據錄入服務中,存在供應商串標行為。
處罰結果:5家企業在后續三年內參加同類產品(綜合網絡資源管理支持服務)采購時,扣減5分(百分制)綜合評審得分。
處罰原文:
關于上海商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負面行為處理結果的公告
鑒于上海商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移動上海公司傳輸管線工程項目管線綜資數據錄入服務中,存在供應商串標行為,根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上海有限公司供應商負面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對該供應商處罰如下:
后續三年內參加同類產品(綜合網絡資源管理支持服務)采購時,扣減5分(百分制)綜合評審得分。
關于浙江華訊通信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負面行為處理結果的公告
鑒于浙江華訊通信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在中國移動上海公司傳輸管線工程項目管線綜資數據錄入服務中,存在供應商串標行為,根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上海有限公司供應商負面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對該供應商處罰如下:
后續三年內參加同類產品(綜合網絡資源管理支持服務)采購時,扣減5分(百分制)綜合評審得分。
關于福建省鴻達電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負面行為處理結果的公告
鑒于福建省鴻達電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移動上海公司傳輸管線工程項目管線綜資數據錄入服務中,存在供應商串標行為,根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上海有限公司供應商負面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對該供應商處罰如下:
后續三年內參加同類產品(綜合網絡資源管理支持服務)采購時,扣減5分(百分制)綜合評審得分。
關于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負面行為處理結果的公告
鑒于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國移動上海公司傳輸管線工程項目管線綜資數據錄入服務中,存在供應商串標行為,根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上海有限公司供應商負面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對該供應商處罰如下:
后續三年內參加同類產品(綜合網絡資源管理支持服務)采購時,扣減5分(百分制)綜合評審得分。
關于浙江省郵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面行為處理結果的公告
鑒于浙江省郵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中國移動上海公司傳輸管線工程項目管線綜資數據錄入服務中,存在供應商串標行為,根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上海有限公司供應商負面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對該供應商處罰如下:
后續三年內參加同類產品(綜合網絡資源管理支持服務)采購時,扣減5分(百分制)綜合評審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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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1日和3月13日,中國移動采購與招標網還分別發布了兩份處罰通報,涉及9家企業。其中6家企業存在串標行為,3家企業提交的電子版投標文件作者為同一人,經評審委員會認定,屬于串標行為。
處罰結果:禁止相關企業參與中國移動陜西公司“基建施工”類產品的采購活動,限期3年。
處罰原文:
關于西安裕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等六家供應商負面行為處理結果的公告
鑒于西安裕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陜西欣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恒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陜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陜西中秦建筑實業有限公司、陜西盛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移動陜西公司《2018年度全省裝修維修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增補項目》中存在串標行為。根據《中國移動陜西公司集中采購供應商負面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對該六家供應商處罰如下:
禁止上述六家供應商參與中國移動陜西公司“基建施工”類產品的采購活動,禁止時間從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
關于陜西科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陜西華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陜西驍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面行為處理結果的公告
鑒于陜西科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陜西華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陜西驍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康江北生產樓機房改造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中提交的電子版投標文件作者為同一人。經評審委員會認定,屬于串標行為。根據《中國移動陜西公司集中采購供應商負面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對該供應商處罰如下:
禁止陜西科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陜西華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陜西驍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參與中國移動陜西公司“基建施工”類產品的采購活動,禁止時間從2019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串標相關條文
第三十九條 列舉了五種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的情形,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中標無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串通投標的,應承擔以下責任:
(1)中標無效;
(2)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3)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4)投標人自串通投標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串通投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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