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住建廳發布《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監督動態扣分管理辦法(試行)》,從今年7月1日起,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監管也將參照車輛駕駛證管理模式,同一項目1年內兩次被扣2分,安全生產許可證會被暫扣30天,不僅工程要停工,企業還不能承接新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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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都有10分,一個自然年為一個積分周期。
問題越嚴重,扣分越多。如被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的項目,扣0.5分;被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的,扣2分。施工企業因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被罰款的,扣3分。如果同一企業的同一個項目在1年內兩次被扣2分,或者同一個企業1年內在同一市州有3個項目被扣2分,將會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并公布其不良行為記錄6個月。
項目一次被扣2分及以上,會被列入黃色警示名單;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則列入紅色警示名單,都會在“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系統”首頁滾動出現,企業將受到住建部門重點監控。
文件原文:
關于印發《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監督動態扣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建文〔2019〕8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委,武漢市城鄉建設局:
現將《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監督動態扣分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監督動態扣分管理辦法(試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3月19日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監督動態扣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的動態監管,促進建筑施工企業保持和提高安全生產條件,控制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等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監督動態扣分管理,是指縣級及以上住建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在對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建筑施工企業存在違反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依法實施責令限期改正或行政處罰,并同時進行扣分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市政工程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在我省從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第四條 各級住建部門的動態扣分行為均在“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中的“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系統”中操作運行。
第二章 扣分的類型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省內所承擔的房屋市政單位工程項目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一個計分單元,建筑施工企業所有的計分單元同時適用于動態扣分管理過程。
第六條 每個計分單元的計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個記分周期屆滿,單位工程的計分自動清零。每個計分單元的滿分為10分。
當整改時限跨年度時,須待問題隱患整改復查完成后,上年度的扣分統計方能清零。
第七條 各級住建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在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過程中,對問題隱患、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責令限期改正或行政處罰的同時,按下列情況給予扣分處理:
(一)對施工現場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的,同時給予被處理對象扣以0.5分的處理。
(二)對施工現場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的,同時給予被處理對象扣以2分的處理。
(三)對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需依法實施罰款的,給予被處罰對象扣以3分的處理。
第三章 扣分的執行
第八條 各級住建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在向被處理對象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停工整改通知書》或《執法建議書》等文書的同時,一并出具扣分通知書。
第九條 扣分通知書應當載明工程名稱、被扣分企業名稱、安全生產許可證號,扣分原因,扣分分值,申訴權利等內容。
第十條 扣分通知書由執行人簽名后交被扣分工程項目負責人簽收,若被扣分工程項目負責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收的,由2名及以上執行人留置送達并留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被扣分企業如對整改或處罰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處理的機構或上級住建部門提出申訴。經核查,相關整改或處罰依據不足需進行撤銷或調整的,扣分記錄應同時撤銷或調整。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同一問題隱患涉及多個建筑施工企業時,應同時對多個建筑施工企業給予扣分處理。
第四章 扣分的處理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我省從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頒發管理機關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公布不良行為記錄6個月。
(一)同一企業的同一計分單元在一個扣分周期內發生2次被扣2分的;
(二)同一企業在同一市(州)內有三個及以上計分單元在一個扣分周期內發生一次被扣2分的;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我省從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建部門或者委托企業(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復核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對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由頒發管理機關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公布不良行為記錄6個月。
(一)同一企業的同一計分單元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5分的;
(二)同一企業在省內所有計分單元的實際平均分數低于7分的。
第十五條 省外建筑企業發生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住建部門書面通報頒發管理機關,建議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附具企業有關項目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問訊筆錄或其他證據材料,公布該企業不良行為記錄6個月。
第十六條 對同一行為出現多個扣分情形的,按最高值扣分。
第十七條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次被扣2分及以上行為的,列入黃色警示名單。黃色警示的項目名單將在“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系統”首頁滾動出現,各地住建部門對轄區內的黃色警示項目實施重點監控。整改完成并經復查合格后,系統將該項目移出黃色警示名單。
建筑施工企業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紅色警示名單。紅色警示的企業名單將在“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系統”首頁滾動出現,各地住建部門對紅色警示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且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合格,系統將該企業移出紅色警示名單。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限滿,并經復核安全生產條件達標的企業,扣分情況自動清零。對暫扣期限內存在有工程項目在整改期內的,需整改復查合格后,扣分情況方可清零。
第五章 過程監督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動態扣分執行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各級住建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動態扣分執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執行人員違法違紀情況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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