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必須按月發放,不再是紙上談兵,工地做不到可以投訴
近年來,各地整治農民工欠薪力度持續加大。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根治農民工欠薪問題,抓緊制定專門行政法規,確保付出辛勞和汗水的農民工按時拿到應有的報酬。
2018年全年,各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查處欠薪違法案件8.6萬件,為168.9萬名勞動者追發工資等待遇160.4億元,同比分別下降了39.4%、45.3%和35.8%。
2018年5月9日,住建部發布: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征求意見稿)》
2月1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并于3月1日正式實施。為大家整理以下關注點,供參考!農名工不拖欠工資指日可待!不再是紙上談兵!
1、建立全國統一服務信息平臺,項目部動態履職信息一網打進,該平臺又將是行業治理的一把利劍。
建筑業現場履職信息將全網覆蓋,這將是繼住建部四庫一平臺、社保交納信息全國聯網后,又一把市場監管的利劍!
現場履職是近年來嚴查的一個環節,全國多個省份不斷加大對項目經理到崗履職的監管。
各地對現場履職不到位的懲罰有哪些?
甘肅:
18年8月,對31個不到崗或不履職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停止執業1年。
江西贛州:
因項目班子人員連續2-11個月未落實到崗履職,21家建企被暫停投標,55人暫停執業。
同時要求,建造師每月考勤時間不少于22天。
一個月考勤未達標,在整改期限內或整改未到位或考勤項目正在實施電子考勤期間,不得參加新招標項目的投標或擔任直接發包項目相關崗位人員。
連續二個月及以上考勤未達規定時間到崗履職的,在整改期限內或整改未到位期間,其所在施工單位不得參加我市新招標項目的投標或承接直接發包項目的施工業務。
仍不整改的,責令項目停工并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檢查。
無故連續3個月以上缺勤的個人,處以暫停擔任贛州市轄區內項目管理人員一年。
湖北潛江:
要求“人臉識別打卡”,施工期間每天至少刷臉打卡一次?!八⒛槨狈秶椖拷浝?、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等管理人員。
福建:
工地現場核查,重點是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項目總監。
現場核對文件簽字,現場(電話)詢問;
現場通過微信發送身份證和簽字照片
檢查施工現場有無辦公桌、詢問開機密碼
詢問塔吊和施工升降機數量等。
湖南:
開展“標后”稽查,重點核查施工和監理關鍵崗位人員履職,資質掛靠和違法分包、轉包。
安徽:
實行“人臉識別+工時”雙重考核(IFA系統)。2017年,一次性通報近600個項目經理!
河南周口:
1、建設單位:建立日??记谥贫龋咳諏椖拷浝?、項目總監考勤不少于1次。
2、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3、項目經理累計3次不在施工現場,下達整改通知書并約談責任人。
2、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筑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3、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4、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
5、已錄入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6、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
7、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懲戒措施
對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業,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記錄企業不良信用,情節嚴重的,采取停工、限制市場準入等懲戒措施。
住建部文件全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建筑法、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規定,對各地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定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
第五條 ?。ㄗ灾螀^、直轄市)級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負責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確保各項數據的完整、及時、準確,實現與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聯通、共享。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與建筑企業約定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督促建筑企業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為建筑企業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筑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第七條 建筑企業應承擔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職責,制定本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通過信息化手段將相關數據實時、準確、完整上傳至相關部門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
總承包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項目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
第十條 建筑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筑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二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筑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按項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將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時上傳相關部門。
已錄入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建筑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筑企業、系統平臺開發應用等單位應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漏報、瞞報。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過數據運用分析,利用新媒體和信息化技術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切實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將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建筑工人勞動糾紛的依據。各有關部門應制定激勵辦法,對切實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建筑企業給予支持,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并及時上傳相關部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并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嚴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借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筑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筑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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