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問題是決定整個工程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不管是設備監理工程師還是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就是在施工的過程當中,采用強有力的措施及手段,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的整體管理水平。為了強化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力度,國務院最新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參與建設人員對工程質量的義務和責任。工程建設監理與設備監理工程師兩者之間是具有相同處的,同時也有不同的地方。它們的不同點大致可分為四個方面:
(1)工作性質不同
工程質量監督屬于一種政府職能,它屬于一種具有強制性質的政府職能行為;而工程質量監理就不相同了,它屬于一種具有委托性質的社會服務行為,它代表廣大業主的利益,是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實施微觀管理的行為。
(2)作用效果不同
工程質量監督就是按照國家政策、方針制定的規范、標準、法規、規程、條例進行具有行政強制能力的執法監督檢查行為;而監理則是根據和業主設定的監理合同條款,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施工組織規范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為依據,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的控制。
(3)工作范圍不同
工程質量監督權利只是限定施工階段中的監督權利,而所采取的方式是宏觀的抽查認證和階段性檢查。工程建設監理所規定的工作范圍伸縮性很大,它會因業主所委托的范圍大小而發生改變,它包括整個項目的動態控制、目標規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等活動。
(4)責任分工不同
工程質量監督具有一定的行政責任能力,主要是靠行政手段干預進行管理;工程質量監理即具備行政責任能力,又具備經濟責任能力,它的管理手段主要是依靠經濟手段進行管理的。
總體來說,監理工程師和設備監理工程師二者的深度、范圍、責任、方法、權限、手段都具有明顯的差異性。特別是在項目質量控制的方面,監理表現出的質量控制任務是對項目質量詳細規劃,實施主動的控制措施,在質量控制過程中要做到全面控制和全過程控制,它需要持續性地在整個項目施工過程中進行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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