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省住建廳印發《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工作規則》。依據《規則》,省住建廳職責范圍內有關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對建筑業、房地產業等主管行業具有重大影響的改革舉措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都必須遵循該《規則》。
其中《規則》提出:
決策事項涉及的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承辦處室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含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不得少于5人;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執行中出現特殊情形且情況緊急的,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
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按照本規定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出現失誤、錯誤,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序決策、執行,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
具體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推動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和《黑龍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省《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以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名義作出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廳重大行政決策包括:
(一)制定我廳職責范圍內有關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我廳職責范圍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省委省政府確定由我廳牽頭完成的,并需由我廳制定具體政策措施的重點工作任務;
(四)對建筑業、房地產業等主管行業具有重大影響的改革舉措;
(五)其他對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
第四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重大執法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另有決策程序規定的事項,其決策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般行政事項決策、人事任免、行政問責等不適用本規則。
第五條? 廳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監督。
第七條? 有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應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
第八條? 廳機關各處室(以下統稱“承辦處室”)負責決策事項建議的提出、材料的起草以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程序的組織實施。
辦公室負責廳重大行政決策提請廳務會審議的安排;對決策事項執行情況的督辦;配合承辦處室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宣傳解讀。
法治建設處負責廳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的征集、目錄的公布、合法性審查工作。
規劃財務審計處負責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的保障。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九條? 承辦處室負責擬定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決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
第十條? 擬定決策事項草案,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第十一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制定依據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擬訂說明,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承辦處室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第十三條 承辦處室應當根據決策的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等情形,采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保障公眾參與:
(一)民意調查、問卷調查;(二)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三)專題調研、實地走訪;(四)座談會;(五)聽證會;(六)其他公眾參與的方式。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承辦處室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全面、準確地公開以下事項,依法不得公開的除外:(一)決策草案及說明;(二)公眾參與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三)承辦處室及其聯系方式;(四)涉及群眾代表報名的條件及遴選規定;(五)其他應當為公眾知悉的事項。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承辦處室采用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方式的,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情形,選擇參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承辦處室應當于召開座談會5日前,將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送達參會人員。
第十六條 承辦處室對住房保障、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調查研究機構進行民意調查并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對重大經濟決策,承辦處室應當聽取相關市場主體代表的意見建議。
承辦處室應當根據需要,以協商、對話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建議。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承辦處室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并可以邀請群眾代表參與專題調研、實地走訪等工作。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應當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涉及的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承辦處室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含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
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不得少于5人。
第十九條? 承辦處室可以結合決策事項需要,從省住建廳建立的有關專家庫中選擇專家;未建立相關專家庫的,應當從省政府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或者其他上級部門的專家庫中選擇專家?,F有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可以聘請專家或者委托有關單位處理有關事務。
承辦處室選擇專家和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和專業機構。
第二十條? 承辦處室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召開專家論證會、書面征詢專家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承辦處室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承辦處室應當將公眾參與時各方面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專家和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完善決策草案;沒有采納的,應當在提交集體討論時予以說明。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承辦處室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具體內容,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涉及保密、國家安全等事項的,按照規定指定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作為風險評估主體。
依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三條? 承辦處室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有評估資格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評估費用納入廳預算。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經評估認為決策事項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風險;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五條? 決策草案提交廳務會審議前,由法治建設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各承辦處室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廳務會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廳務會討論。
第二十六條? 承辦處室提起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
(二)制訂說明(包括決策的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及重點問題說明、有關請求建議);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等依據;
(四)履行法定程序的說明(包括征求意見匯總采納情況、相關部門協調情況以及公眾參與的其他情況,根據需要履行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程序形成的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治建設處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不多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可以采取書面審查、要求承辦處室解釋說明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法治建設處應當對決策事項是否屬于廳法定權限,決策草案擬訂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等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九條? 承辦處室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研究,并作必要的修改完善。
第三十條? 承辦處室形成決策草案(廳務會審議稿),并整理下列資料,報辦公室提請廳務會審議:
(一)決策草案及制訂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還應當包括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二)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三)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風險評估報告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集體討論
第三十一條? 廳務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決策草案進行集體審議。
第三十二條? 行政首長根據會議討論情況最后發表意見,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原則通過并適當修改、暫緩決策的決定;決定與多數會議組成人員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辦公室應當如實記錄集體討論決定情況,形成會議紀要,由行政首長簽發。
第三十三條? 決策事項需要報請省委、省政府或者住建設部等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后,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作出通過決定的,由行政首長或者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
(二)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行政首長或者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屬重大原則或者實質內容修改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審議。
(三)作出暫緩決策決定的,承辦處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廳務會再次審議;經修改完善超過1年仍然達不到提請討論決定要求的,決策程序自動終止。
第八章? 決策公布、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五條? 承辦處室通過門戶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將審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處室應當制定宣傳解讀方案,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辦公室和承辦處室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工作。
承辦處室應當按照一事一檔的原則,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作為履行決策程序的憑證。
第三十八條? 廳務會審議通過決策事項時,應當根據廳機關各處室的法定職責,明確負責決策事項執行工作的處室(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事項,制定具體執行方案,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九條? 辦公室(綜合室)對決策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督辦,并對執行不力的處室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條? 決策事項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提請廳務會審議,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訂決策方案等決定:
(一)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的;
(二)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評估具體工作的實施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第四十二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按照國務院《條例》和省《暫行規定》的規定執行。與決策事項執行有關的廳機關其他處室應當協助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提供與決策事項執行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
第四十三條? 承擔決策后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省《暫行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
決策后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且情況緊急的,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四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出現失誤、錯誤,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序決策、執行,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條例》和省《暫行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試行)》(黑建法〔201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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