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發布6則處罰通報,涉及安全責任事故、“**”等:
建督罰字〔2021〕48號
來*軍:
2020年10月5日8時23分,山東省日照市莒縣柳岸香苑項目12#樓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進行頂升作業時發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97.7萬元。根據《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莒縣柳岸香苑項目“10·5”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日政字〔2020〕86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塔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審批把關不嚴,未發現方案中無頂升作業具體內容、風速要求與規定不符、缺少司索信號工等問題,組織編制的監理規劃與監理合同要求不符,未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合理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旁站監理工作不到位,事故發生時未在崗履職且未經委托人批準,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監理責任。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1〕36號),你于2021年7月16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要求聽證申請或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吊銷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的行政處罰。
建督罰字〔2021〕47號
趙*國:
2020年10月5日8時23分,山東省日照市莒縣柳岸香苑項目12#樓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進行頂升作業時發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97.7萬元。根據《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莒縣柳岸香苑項目“10·5”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日政字〔2020〕86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工程項目經理,對塔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把關不嚴,未發現方案中無頂升作業具體內容、風速要求與規定不符、缺少司索信號工等問題,督促項目部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1〕35號),你于2021年7月16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要求聽證申請或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吊銷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的行政處罰。
建督罰字〔2021〕59號
劉*斌:
經查,你是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正式職工。在職期間,于2021年2月將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在承德正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行為。
我部于2021年7月23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督撤告字〔2021〕43號),你于2021年8月18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以及《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當撤銷你的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許可,且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注冊。鑒于你已注銷了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我部決定對你作出自決定書印發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注冊的處理。
建督罰字〔2021〕58號
陳*:
經調查核實,你在福建省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作期間,違規將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注冊在福建弘錦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行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督撤告字〔2021〕53號),你于2021年8月27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應當撤銷你的一級建造師注冊許可,鑒于你已完成注銷手續,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我部決定對你作出自本決定書印發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一級建造師注冊的處理決定。
建督罰字〔2021〕57號
尹*:
經調查核實,你在甘肅省酒泉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工作期間,違規將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注冊在福建省蜀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行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督撤告字〔2021〕51號),你于2021年8月30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我部決定撤銷你的一級建造師注冊許可,且你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一級建造師注冊。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到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相關手續。
建督罰字〔2021〕56號
牟*慧:
經調查核實,你在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石化分公司工作期間,違規將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注冊在湖南尤杰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行為。
我部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督撤告字〔2021〕48號),你于2021年8月28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應當撤銷你的一級建造師注冊許可。鑒于你已完成注銷手續,不具備可撤銷內容,我部決定對你作出自決定書印發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一級建造師注冊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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