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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師的職業風險與保險保障

    發布時間:2021-11-09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344  

建筑師的職業風險與保險保障

清華大學建筑學院副教授 ?姜涌

建筑師作為建筑行業的專家,承擔了建筑工程設計咨詢和監督管理的職業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也面臨相應的職業責任風險。通過采用職業責任保險的手段,可有效地轉移風險。北京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積極采用保險手段,為行業改革提供風險保障,并對職業責任保險落地實施進行了有益探索。

建筑師的職業責任

建筑師(Architect)是指受過專業教育或訓練,在建筑工程項目中,作為業主(即建設方、甲方)的代理人,通過統合各個專業、專項設計咨詢服務,將業主的需求轉化為虛擬的空間環境和性能指標(設計文件),再通過招標采購、施工安裝、竣工驗收環節代表業主監督管理施工方,依照設計文件建設完成滿足業主質量、成本、進度要求的建筑物。

國際通行的建筑工程經典的DBB模式(設計—招標—施工模式)中,建筑師一般被認為在建筑工程的全過程中承擔了三種角色:一是設計咨詢合同的乙方,作為技術專家(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服務;二是業主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業主統籌管理建筑工程實施的全過程;三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通過執行建筑技術法規和行政許可程序,成為建筑行政監管的項目級執行人。

國際建筑師協會(International Union of Architects,英文簡稱“UIA”,中文簡稱“國際建協”),在其2010年出版的《國際建協建筑師職業實踐政策推薦導則》中提出建筑師服務的定義和內容:建筑師提供的設計咨詢服務統稱為建筑學實踐(Practice of Architecture),建筑學實踐包括提供城鎮規劃以及一棟或一群建筑的設計、建造、擴建、保護、重建或改建等方面的服務。這些專業性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規劃,城市設計,提供前期研究、設計、模型、圖紙、說明書及技術文件,對其他專業(咨詢顧問工程師、城市規劃師、景觀建筑師和其他專業咨詢顧問師等)編制的技術文件作應有的恰當協調以及提供建筑經濟、合同管理、施工監督與項目管理等服務。

建筑師一般提供以下7項核心服務:一是項目管理,包括項目小組的成立和管理,進度計劃和控制,項目成本控制,業主審批處理,政府審批程序,咨詢師和工程師協調,使用后評估(POE);二是調研和策劃,包括場地分析、目標和條件確定、概念規劃;三是施工成本控制,包括施工成本預算,計劃施工成本評估,工程造價評估,施工階段成本控制;四是設計,包括項目要求和條件確認,施工文件設計和制作,設計展示,供業主審批;五是采購,包括施工采購選擇,處理施工采購流程,協助簽署施工合同;六是合同管理,包括施工管理支持,解釋設計意圖、審核質量控制,現場施工觀察、檢查和報告,變更通知單和現場通知單;七是維護和運行規劃,物業管理支持,建筑物維護支持,使用后檢查[1]。

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中規定:“注冊建筑師,是指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并從事房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的人員。”在我國,只有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后,依法登記注冊,在一個建筑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的人員,才能被稱為“建筑師”。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包括:建筑設計、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調查與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五個方面。

我國對建筑師職業范圍的定義相對狹窄,國際通行的建筑師全程服務內容被切分為投資咨詢、城市規劃、工程勘察、工程設計、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項目管理等多個專項服務,一般由業主(建設方)來負責技術統合和管理協調,建筑師僅承擔工程設計的任務,僅對設計圖紙的質量負責,對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成本并不負責。目前,我國推行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建筑師負責制等工程組織模式的改革,就是順應工程項目的技術主導、全過程管理的需求,以主導專業的設計總師團隊負責制,來代替目前的業主項目班子負責制,以克服設計咨詢行業碎片化、實現工程技術的統籌管理和全程服務,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的高質量發展。

建筑師職業風險和法定責任

建筑工程是一個典型的項目,具有項目的特點。建筑工程本身的一次性、定制生產、臨時組織的團隊、現場施工和管理,使得建筑項目本身具有單一性、創新性和風險性。

項目(project)是指一系列獨特的、復雜的并相互關聯的活動,這些活動有一個明確的目標或目的,必須在特定的時間、預算、資源限定內完成。美國項目管理協會(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PMI)在其出版的《項目管理知識體系指南》(Project Management Body of Knowledge,PMBOK)中對項目的定義是:項目是為創造獨特的產品、服務或成果而進行的臨時性工作。項目的一次性、團隊暫時性、漸進明晰,是項目的三大特征。

建筑設計咨詢作為建筑物施工前的建造計劃,是質量控制PDCA循環中的計劃工作,是一次圖文媒介為基礎的虛擬建造,因此具有計劃與現實差別的巨大風險。同時,由于建筑項目的獨特性、創新性、非標準化的沖動,具有很強的一次性和風險性。設計咨詢服務的收費僅占整個項目很低的份額,但卻可能撬動極大的收益和損失,具有杠桿的放大效果,加之建筑項目的巨大規模、外部性,使得建筑項目具有更大的風險性。由于項目組織形式的臨時性和復雜性,在每個設計項目中負責的建筑師、項目負責人就需要帶領一個臨時組織的多專業團隊,在多專業的協同中完成復雜的技術方案設計和驗證。由于多專業、多主體參與,每個人的能力與經驗、審慎盡職的態度、專業團隊協作等都對項目的推進具有重大影響作用,建筑師還可能要承擔因別人的過失帶來的連帶責任,因此具有專家責任的巨大風險[2]。

建筑設計企業和作為項目負責人的建筑師的職業責任巨大,作為民事主體,應因其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主要有三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包括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

我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注冊建筑師條例》《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建筑領域的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師個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包含原有的《民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明確規定了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師個人的民事責任,包括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由于設計咨詢合同的主體是設計單位而非建筑師個人,因此合同責任主要追究到單位。但是侵權責任,尤其是專家責任的侵權責任,則明確可以追究到個人。我國司法界的認識是: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筑師等都是專門領域的專家,其承擔的責任是專家責任。在建筑師的設計服務過程中,以建筑師為代表的整個專家團隊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專家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主動性與注意力、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作用,因此,個人的獨立性、偶然性、依賴性都極強。雖然項目在一個或數個聯合企業(機構)中實施,企業通過流程規范、質量管理、人力資源等方面提供了支持和必要條件,但是項目實現的好壞與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和必然的聯系[3]。

因此,我國在侵權責任上的規定是: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有權向負有責任的個人追償。

我國《注冊建筑師條例》明確規定:因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筑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建筑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注冊建筑師追償?!督ㄖこ涛宸截熑沃黧w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包括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行政罰款(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等。

建筑師(包括提供設計咨詢服務中的所有專業人士,如勘察、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項目管理等)的責任類型及追究方式如表1所示。

表1 ?建筑師的責任類型及追究方式

職業責任保險的特征與問題

建筑設計咨詢企業和建筑師個人都在建筑工程中承擔了大量的責任和風險,如何處理職業風險就成為企業和個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課題。

一般而言,風險的處理有規避風險、預防風險、自留風險、轉移風險四種方法。由于咨詢服務的杠桿作用,咨詢服務收費僅占整個項目很低的份額,但卻可能撬動極大的收益和損失。因此,不論如何加大風險基金,即使全部的服務費都留作風險基金,也不足以賠償整個工程項目的損失所以,必須借助金融手段進行放大和轉移。購買建設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目的就是轉移在建設工程施行過程中因專業人員的疏忽或過失而造成的責任風險。

我國《保險法》第65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甭殬I責任保險,是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技術工作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職業責任風險,是從事各種專業技術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因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風險。

設計咨詢(包括策劃、勘察、設計、造價、監理、項目管理等)的責任保險,即建筑師職業責任保險屬于建筑領域的職業責任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標的是設計咨詢的職業責任,是無形的專業服務,是該領域的專家未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而未能預見損害結果的發生而應承擔的責任,包括提供專業意見、代理業主進行合同管理和建造服務、提供設計和管理服務等。一般體現為疏忽大意或過失,即“錯”“漏”以及由此帶來的“碰”“缺”。

二是賠償具有滯后性。設計咨詢尤其是設計任務在施工前就已經完成,但是設計咨詢的缺陷或錯誤造成的損失往往發生在施工后或建筑物的使用階段。因此,索賠時需要具有追溯性。

三是設計咨詢責任確認的復雜性。工程事故、使用缺陷往往是多方面因素和多方面責任的共同作用結果。由于設計咨詢單位收取的設計費很低,但是撬動的施工成果很大,因此設計咨詢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較差。

四是設計咨詢責任保險具有保證擔保性。由于保險公司的介入,設計咨詢成果的實現就有了很強的保證擔保的特性,若因為專家水平或經驗不足而導致設計缺陷時,可以快速獲得經濟賠償,為設計企業提供的信用保證,也為項目實施提供了擔保,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和第三者的財產和人身安全[4]。

目前,在我國建筑工程領域,施工單位的工程保險是建筑工程強制購買的保險,而配套購買建設工程責任保險的比例卻很低,恰好說明由于設計咨詢的碎片化和業主承擔了統合責任,造成專業人士的職業責任追索困難,建設工程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與此同時,建筑領域細分職業較多,涉及專業人士種類眾多,包括建筑師、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巖土)等,市場過于細分,導致每一個險種的有效需求更加稀少,商業保險機構難于精算和定價,也不符合大數法則要求。從專業人員的職業責任出發,建筑師、結構等專業工程師、造價咨詢師、建造師等專業人員都具有相應的職業責任和風險,都應當采用相應的職業責任保險予以覆蓋,但我國由于限定了建筑師以工程設計為主的執業范圍,造成推行職業責任保險是以工程設計責任為主、以實際質量事故的損失賠償為標的,大大縮小了職業責任保險的業務和責任范圍。正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目前我國建筑工程領域提供責任保險的公司數量少、產品種類單一、覆蓋風險有限、保險費率偏高,形成設計企業購買意愿低、僅象征性購買,無法覆蓋全部項目風險,從而進一步使得保險公司開拓市場、提供產品的意愿低下,陷入惡性循環的境地。

我國自1999年開始進行工程設計責任保險試點以來,在北京、上海、深圳、貴州等7個?。ㄊ校┩菩辛舜隧棻kU制度,并取得了一些經驗。為了適應加入WTO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積極推進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開展,2003年11月,原建設部提出了《關于積極推進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218號),強調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對控制設計風險、提高工程設計質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提出力爭于2004年年底前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的工作目標。

但截至2016年底,我國保險市場上提供建設工程類責任保險的公司僅有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占我國81家財產保險公司的比例僅為14.81%,提供的產品大體為設計責任保險、監理責任保險和勘察責任保險等3種。各保險公司也不提供針對建筑師等專家個人的職業責任保險,僅對持有執業資質的設計咨詢企業提供職業責任保險。同時,責任保險的費率在財產保險中處于相對較高的位置,其平均費率達到0.65%,遠高于其他各財產險險種。例如,針對建設工程領域的工程保險,其保險費率多在0.5‰–1‰之間,賠償限額最高可達整個標的的公允價值。2016年,建設工程責任保險簽單數量僅為2500單,占工程保險總量的2%。我國建筑工程領域職業責任保險市場的艱難發展現狀也從側面印證了這些問題[5]。

針對職業責任保險領域信息不對稱,市場細分、規模小,以及由此產生的供給和需求的缺口等核心問題,在國外一般是通過相互保險的形式來解決。

相互保險是保險的本原形式,也是當今世界保險市場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對同類性質風險、具有類似保險需求的人,以互相幫助為目的建立保險基金,是一種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身份合一、自己投保自己承保的保險方式,以期實現“共享收益、共攤風險、互助共濟”。

北京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的

職業責任保險探索

北京市在建筑師負責制的試點中,通過《北京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指導意見》(京規自發[2021]28號)《建筑師負責制工程建設項目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在工程組織模式的改革中明確提出積極探索建立完善的建筑師負責制保險體系。其主要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力爭風險全覆蓋

北京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項目,在建設全過程需配套各階段相應保險產品。保險產品包括但不僅限于:建筑師職業責任保險(項目制)、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綠色建筑性能責任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標保證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三者責任險,力爭通過保險手段實現對整個項目實施過程和全部參建方的風險實現全面覆蓋。

從建筑工程的各個階段和各個參建主體出發,配置相應的保險產品,以實現建設流程保險全覆蓋。常見的建筑工程保險如表2所示。

表2 ?建筑工程的不同主體與相應的保險

建筑師負責制試點項目嘗試采用建筑物潛在缺陷保險(IDI)以提升建設單位的質量意識和轉移質量風險,提升建成環境的質量,在設計與施工全過程中建筑師配合保險公司委派的第三方檢測評估機構(TIS)開展對項目的風險評估和質量保證、優化,同時鼓勵工程監理、設計等行業積極開展TIS服務,拓展各自的業務范圍、防范建筑風險。配合建筑業的其他改革措施,積極探索采用工程質量保險、維修保險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維修資金的方式,保證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的品質和使用安全。

建筑師職業責任保險(項目制)采用事故發生制,保險期間應最大限度地涵蓋建筑師職業責任風險的發生期及事故發現期。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與擴展在以往工程設計責任保險之外,與建筑師負責制項目合同規定的建筑師的責任范圍保持一致。設計企業或建筑師在項目設計咨詢、招標采購、合同管理過程履行職責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個人與單位共擔責

借鑒國際上專業人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試點項目探索推行建筑師等專業人士的個人職業責任保險,鼓勵設計單位為建筑師團隊投保,或者單位與個人共同投保,將專業人士個人與設計咨詢企業一并納入職業責任保險體系。

在職業責任保障中凸顯了建筑師團隊個人與設計企業的分擔機制,強化對個人的追責保障,提升行業整體的職業風險防范意識。在試點政策研討中,也曾探討通過一定額度的保險以保證覆蓋建筑項目中責任建筑師個人及單位責任的職業責任風險:責任建筑師的個人執業保險的賠付金額應不低于100萬元,設計單位的單個項目賠償金額應不低于項目合同額的2.5倍或5000萬元人民幣。

建筑師所在單位還可購買雇員忠誠保險,來應對因責任建筑師的違背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行為而帶來的風險。責任建筑師可繼續要求其他參建的專業咨詢服務機構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行業組織和保險方式建設

借鑒國際經驗,《北京市建筑師負責制試點指導意見》提出:在整合行業力量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建筑業專業人士的相互保險制度,提升設計咨詢行業的工程信用和風險保障能力。

在北京市規自委、北京市住建委的指導、授權下,依托注冊建筑師管理的常設機構,在行業協會內設置工程設計行業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行咨委”),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并為建筑師負責制的實施提供保障。行咨委其中的一項職責就是提供職業責任保險、保證擔保等的保障支持等。

在保險產品的設計和采購上,特別注意發揮保險市場各方的力量,引入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公司配合,在行咨委的指導協調下進行建筑師職業責任保險產品的設計;通過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選定注冊資金充裕、綜合償付能力充足、風險管理能力強、產品創新經驗豐富、承保理賠服務優質、信用良好的保險機構供建筑師團隊自主選擇。行咨委組織保險經紀、保險公司共同制定職業責任保險的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范圍、實施計劃、關鍵節點、數據采集方式等,實現工程建設項目的事前、事中及事后風險預防和控制。

同時,通過行咨委調研和梳理設計企業和建筑師團隊的風險保障需求,并組織保險經紀公司為行業設計和采購保險產品,以滿足試點項目的保險需求,未來積極探索借鑒國際上專家職業責任相互保險的模式,推進職業責任保險的落實和推廣,提升設計咨詢行業的整體水平和提供其擴展產業鏈的增信、保障能力。

結語與展望

北京市在建筑師負責制試點過程中,積極探索以建筑師職業責任保險為代表的參建各方保險保障的方式,嘗試拓展保險手段在專業市場的保障、增信、展業、行業治理、技術進步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通過責任鏈條的明晰和追責,促進整個行業的高質量發展。國內從21世紀初開始的探索以及國外相關保險的發展,都說明保險的種類、保險覆蓋面與是否強制、企業與個人的投保關系和責任分配等,都是發展職業責任保險的重要問題。希望北京市開始的嘗試,能夠為全國建筑工程領域的改革發展提供一個實踐探索的樣本。

建筑師作為設計咨詢專業人士,最理解建筑工程的風險,也擁有控制風險的最強有力手段——設計(即PDCA循環中的計劃職能)。因此,建筑師和設計咨詢行業從全生命周期的技術統合、質量控制有意識地發展到工程領域的全域全程的風險控制,其作用和意義不止于保險強化保障功能,更是一個行業的整體共治和技術創新的過程。這既是社會對行業發展的期許,也是設計咨詢行業發展的必然,期待更多有識之士參與到保險與行業場景結合的研究探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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