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重視建設工程抗震工作。建設工程抗震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提高建筑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條例》重點從五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抗震及其監管規定。
一是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符合標準的要求和相關措施?!稐l例》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負責,位于高烈度設防區、地震重點監測防御區的重大建設工程等應編制抗震設防專篇,建筑工程應根據使用功能等因素實行分類設防制度,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應進行抗震設防審批,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推動隔震設防專篇,明確通用技術要求。
二是規范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稐l例》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根據抗震性能鑒定結果需要進行抗震加固,具有加固價值的,應進行抗震加固,公布抗震加固時間、后續使用年限等信息。建筑工程抗震部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裝置和隔震標志等應檢查、修理和維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破損或拆除。
三是加強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置。《條例》規定,加強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提高抗震性能。對農村村民住房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抗震加固給予政策支持,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后復建等,應保證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置強制性標準。政府應編制、發行適合農村的實用抗震技術圖集,加強指導服務、技術培訓、示范指導等。
四是加強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未采取抗震設置措施或未達到抗震設置強制性標準的舊房抗震加固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支持建設工程抗震相關產業發展和新技術應用,明確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價和建設工程抗震調查制度。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抗震設防強制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善抗震設防數據信息庫,實時共享數據,明確監督部門有權采取的監督檢查措施,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和員工信用記錄制度。
五是加強法律責任?!稐l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強了責任追究,特別是加大了對建設部門和相關負責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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