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應急管理局官微整理公布了一批涉及刑事責任追究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案例,其中3起為建設工程相關安全生產事故。
為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統籌安全和發展兩件大事,防范和遏制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我們整理了近幾年本市涉及刑事責任追究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案例,逐月進行公布,督促企業落實落細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1,上海華捷實業有限公司“3·28”高處墜落死亡事故
事故簡況:2020年3月28日16時30分許,位于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民興大道77號廠區內發生一起高處墜落死亡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原因:吳某龍等三人未按規范搭建腳手架,作業現場安全防護存在重大隱患,導致吳某龍不慎摔落,直接導致事故發生。
刑事責任追究:張某輝,自然人、工程承包人。對事故負有責任,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蔣某林,上海華捷實業有限公司現場安全員。對事故負有責任,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
2,閔行區紫東路12號雨棚膜布換新項目“4·4”高處墜落一般事故
事故簡況:2019年4月 4日14時35分許,閔行區紫東路12號內2號樓(B幢)北側雨棚膜布換新項目作業現場,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原因:馬橋鎮人民政府對現代公司廠房辦公裝修項目提出停止施工后,承包方北京百藝公司未采取停工施工;分包方上海尚朗公司在高處作業前,未落實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措施,導致事故發生。
刑事責任追究:姜某海,北京百藝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負有責任,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張某,上海尚朗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負有責任,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3,上海中茂建筑勞務有限公司“7.17”起重傷害一般事故
事故簡況:2017年7月17日上午8時40分許,靜安區永興路358弄民德二期(暫名)舊區改造項目發生一起死亡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原因:施工人員無證實施建筑起重信號司索作業,吊重吊點的設置不符合要求,導致吊重在吊點被破壞后墜落地面;塔吊司機違章作業,在吊重離地后未對吊點處檢查確認的情況下,冒險實施起吊作業;塔吊司索工違章作業,在未確保吊起的構件或起重臂下旋轉范圍內無施工人員的情況下,冒險指揮塔吊作業;電焊施工人員違章作業,未從吊裝危險區域撤離。
刑事責任追究:張某松,上海度涵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負有責任,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
奕某生,上海中茂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木工班組長。對事故負有責任,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
劉某鵬, 上海中茂建筑勞務有限1號塔吊司機。對事故負有責任,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
何某華, 上海中茂建筑勞務有限1號塔吊信號司索工。對事故負有責任,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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