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落實質量責任,保證工程質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出臺背景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結果是工程質量的重要判斷依據,取樣和送檢是工程質量檢測的首要關鍵環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進一步對見證取樣和送檢做出了明確規定,2014年6月1日實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3.0.6條要求“對涉及結構安全、節能、環境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以及材料,應當在進場時或施工中按規定進行見證檢驗”。為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規和規范,健全完善我省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切實保障我省工程質量和安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中心啟動了《規定》編制工作。
起草過程
2021年6月,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中心起草完成了《規定》初稿,6月中旬召開座談會,征求相關行業專家、管理人員、企業技術人員意見,并對相關意見進行采納。6月底,向廳有關處室、單位、行業學會(協會)、各地市質量監督機構、檢測機構、監理、施工等26家單位、團體征求了意見,共征集意見建議128條。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7月底形成《規定》征求意見稿,8月6日至9月5日,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進一步修改完善,9月中旬報廳法規處通過了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9月30日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主要內容
《規定》共25條,主要內容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見證取樣和送檢術語解釋、主管部門責任、送檢比例、送檢范圍、取樣人員職責與任職條件、見證人員職責與任職條件、人員配備、人員備案、技術要求、過程控制、收樣核實、試樣留置、法律責任、信用管理等。
(一)明確主管部門責任與范圍。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規定送檢比例與項目。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節能環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及材料,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應當按照100%的比例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并規定了17項必須送檢的項目。
(三)明確見證人員、取樣人員的崗位職責、任職條件、配備數量。取樣人員應當由施工單位具備初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具備工程檢測、試驗知識和掌握一定的技術操作要求、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見證人員應當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具備初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具備工程檢測和試驗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每個工程項目的取樣人員、見證人員最低配備均不少于1人;住宅小區、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1億元以上工程項目,取樣人員、見證人員最低配備均不少于2人。
(四)將見證取樣和送檢行為監管納入信用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參建各方及檢測機構見證取樣和送檢行為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
(五)運用科技手段保障見證人員現場見證、見證取樣人員共同送檢。鋼筋、混凝土、電線、防水、保溫、裝配式建筑結構連接等影響工程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關鍵部位的見證取樣,應當留置全過程影像資料備查,影像資料應包括取樣地點及過程、標識及封樣各環節、見證取樣人員等信息;檢測機構可利用人臉識別系統確認取樣、見證人員同時到場且核實身份無誤后,方可辦理試樣收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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