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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死亡,8人追究刑責,重慶某鋼結構庫房坍塌事!

    發布時間:2021-12-29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247  
標簽: 庫房坍塌事

2021年12月22日,重慶應急管理局公布了”重慶市合川區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4 號庫房“7· 21” 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這是非常典型的鋼結構廠房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值得鋼結構從業者學習并吸取教訓。

相關情況如下:

2021 年 7 月 21 日, 重慶市合川區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新建 4 號庫房發生坍塌事故, 造成 5 名作業人員死亡, 直接經濟損失 1049.9 萬。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 一) 死者基本情況( 5 人)

?5 人均為重慶可人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從業人員。

( 二) 直接經濟損失

1. 喪葬及善后賠償費用:723.4 萬元。

2. 財產損失:326.5 萬元。

以上合計:1049.9 萬元。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 一) 4 號庫房抗風能力分析

調查組委托重慶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依據施工設計圖、 現場查勘記錄及國家相關標準規范, 對事故所涉鋼結構進行抗風能力分析。

1. 原設計 4 號庫房結構按照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組織施工,具有全部支撐且完成柱腳混凝土二次澆筑, 在事發時段平均時距為 10 分鐘的風壓下, 通過計算可知整體結構最大變形為 14mm,柱腳螺栓最大應力為 16MPa, 小于鋼材屈服強度 235MPa, 結構處于安全狀態, 安裝階段現場風荷載作用下結構不會出現坍塌。

2. 對未設支撐體系、 未澆筑柱腳混凝土的實際結構進行計算分析, 在相同風荷載作用下, 整體結構最大變形為 1174mm, 柱腳螺栓最大拉應力為390MPa、 最大壓應力為 528MPa, 均大于鋼材屈服強度 235MPa, 結構處于不安全狀態。

( 二) 直接原因

經調查組調查, 結合重慶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 4 號庫房計算分析報告》 、 重慶市氣象臺出具的《 氣象情況調查報告》 和技術組出具的《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專家意見》 等技術鑒定資料, 綜合認定:鋼結構自身穩定性不足, 受突發大風誘發, 是本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1. 鋼結構自身穩定性不足。

根據技術組《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專家意見》 : 4 號庫房在安裝過程中, 未安裝檁條、 支撐、 隅撐, 僅安裝部分縱向系桿, 未形成首跨剛架穩定體系( 見圖十三) , 未澆筑柱腳二次混凝土?,F場鋼結構存在一定的穩定性風險, 處于不安全狀態。

2. 突發大風誘發。

根據重慶市氣象臺《氣象情況調查報告》 和重慶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 4 號庫房計算分析報告》 :由于 4 號庫房實際結構缺乏支撐體系, 在風荷載和自重作用下穩定性較差。在事發時段 0.04KN/m2至 0.05KN/m2的風壓下, 結構發生過大變形,柱腳螺栓拉壓均超應力導致柱腳螺栓失穩斷裂, 最終致使鋼結構整體坍塌。

( 三) 間接原因

1. 可人建筑公司作為施工單位, 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 1) 未按技術規范組織施工。?

( 2)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37 號, 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 ) 。事故所涉鋼結構安裝工程屬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以下簡稱“危大工程” ) 。?

( 3) 針對事故項目長期違規施工、 結構不穩等事故隱患, 施工單位以技術負責人為代表的技術管理團隊未采取措施進行整治和消除。

2. 金山監理公司作為監理單位, 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 金星玻璃公司作為建設單位, 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首要責任。

( 四) 事故性質

通過對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進行綜合分析, 經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暴露出施工單位的主要問題
一是未按要求配齊主要管理人員。按照要求,施工項目應當配備 2 名施工員、3 名安全員和 3 名質量員。事發時,項目實際管理人員只配 備 1 名施工員和 1 名安全員;

二是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職責。經查,項目經理每月帶班生產時間只有 7-8 日,嚴重少于每月施工時間的 80% ,也未落實“日周月”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是鋼結構安裝作業人員不具備高空作業證和焊工操作證等特種作業資質;

四是吊裝作業現場未安排指揮人員。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劉**,施工單位工作人員,事故項目技術負責人。未組織編制《鋼結構安裝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危大工程施工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事故發生 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曹**,施工單位工作人員,事故項目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履行施工現場帶班安全管理職責,針對事故現場支撐、隅撐缺失的事故隱患未進行整治消除,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張**,施工單位工作人員,事故項目施工員。未嚴格督促鋼結構班組按照技術規范施工,未對危大工程施工情況進行技術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鄧**,施工單位工作人員,事故項目安全員。未對危大工程施工情況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未消除施工現場違規施工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鄧**,施工單位總經理,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嚴格督促檢查事故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未消除違規施工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周**,監理公司工作人員,事故項目現場監理員。未對危大工程施工情況實施專項巡視,未消除施工單位違規施工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王**,監理公司工作人員,事故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未消除施工單位違規施工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李**,監理公司工作人員,事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督促施工單位編制事故《鋼結構安裝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未編制《鋼結構安裝危大工程監理實施細則》,未消除施工單位違規施工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一、施工單位。建議由市應急局給予其罰款 65 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

二、監理單位。建議由市應急局給予其罰款 63 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

三、建設單位。建議由市應急局給予其罰款 60 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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