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公開了紹興地鐵2號線“10·19”物體打擊一般事故調查報告。
原文如下:
2021年10月19日20時28分,位于越城區靈芝街道洋江西路上的紹興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SXGD2-TJSG-01標段)越西路站工地內,南京長達管塔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在進行鋼支撐卸貨過程中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50萬元。
為認真落實市委主要領導批示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10月21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建設局、市軌道交通集團等部門組成的越城區“10?19”亡人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聘請了專家參加,并邀請了市人民檢察院參加,對事故開展全面調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查閱資料、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有關企業、單位、人員的責任,提出了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項目概況
紹興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SXGD2-TJSG-01標段)(以下簡稱“軌道交通2號線工程”)位于紹興市越城區(見圖1)。經《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紹興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初步設計的批復》(浙發改設計〔2019〕99號)同意建設。建設單位:紹興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軌道交通集團”);施工總承包單位:中鐵廣州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廣州局”);監理單位:上海建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建科”);專業分包單位:南京長達管塔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長達”);設備租賃單位:上海宏銘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宏銘”)。
項目于2020年4月22日發布施工招標公告,2020年6月17日下發中標通知書,確定中鐵廣州局為中標單位,2020年7月簽訂施工合同。標段內容為軌道交通2號線工程,包含越西路站,于2020年9月8日由市建設局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事發時形象進度為主體基坑施工階段。
(二)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 施工總承包單位:中鐵廣州局,注冊地址位于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進港大道582號,成立于2016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唐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9G0NT5Y,經營范圍為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預應力工程施工(含制梁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港口及航運設施工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業);工程勘察設計;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術咨詢服務等。持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144106896,資質類別及等級: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壹級等資質。本項目負責人為池啟紅,駐工地代表為姜濤,項目安全總監杜國華。
2. 專業分包單位:南京長達,注冊地址位于南京市浦口區龍港路16號207室,成立于2001年2月20日,法定代表人伊道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11724598431Q,經營范圍為輸電線路鐵塔、鋼結構制造;建筑安裝;鋼結構租賃、起重機械設備制造、安裝、租賃、維修、技術服務;緊固件生產、銷售。持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332011378,資質類別及等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叁級。本項目負責人為南俊奎,駐工地代表為伊正平。
3. 監理單位:上海建科,注冊地址位于上海市崇明區秀山路34號,成立于1997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張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2308331524636,經營范圍為工程建設監理及咨詢,工程造價咨詢,建設工程招投標代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建設監理領域內的技術咨詢服務,(系統集成、計算機軟件、網絡工程、節能技術、建筑)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電子產品的銷售及加工。持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證書編號:E131000559-7/6,資質等級: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可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為劉建民,安全監理員為徐堅松。
4. 設備租賃單位:上海宏銘,地址位于上海市閔行區元江路5500號第1幢F4175室,成立于2019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陳佳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2MA1GCCG89J,經營范圍為機械設備安裝、維修,機械設備租賃,建設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建設工程專業施工、地基與基礎建設工程專業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建設工程專業施工,人力裝卸服務,建筑材料、機械設備、家具、五金交電的銷售。本項目負責人為萬廣凱。
5. 建設單位:市軌道交通集團,注冊地址位于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越西路833號14層,成立于2015年8月24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600355349519F,經營范圍為軌道交通工程投資、建設、運營(憑特許批準)、管理、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本工程業主代表、項目負責人為任鑫。
6. 監督管理單位:紹興市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質安中心”),辦公地址位于紹興市鳳林西路15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330600063187845B。主要職責:承擔紹興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業務指導,承擔市本級管轄區內城市軌道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責任主體和施工質量檢測機構質量行為管理的相關工作等。本項目現場安全監督員為俞敏敏。
(三)合同簽訂情況
1. 施工總承包合同:2020年7月,市軌道交通集團和中鐵廣州局簽訂《紹興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XGD2-TJSG-01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圍:永久工程(越西路站圍護結構、主體結構、二次結構、附屬結構及防水等施工,車站裝修前的離壁溝等施工;接地網工程;周邊單位用戶管線遷改及恢復工程;越西路站北側里畫龍延永久圍堰施工),臨時工程(綠化遷移、場地平整及余土外運等)和施工設備。合同價(含稅)335694613元,合同工期:1125天。
2. 專業分包合同:2021年9月15日,中鐵廣州局和南京長達簽訂《越西路站鋼支撐租賃及安拆二期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合同內容為越西路站鋼支撐租賃及安拆工程:直徑0.609米鋼支撐租賃安拆、直徑0.8米鋼支撐租賃安拆、鋼支撐自動伺服系統租賃安拆維護。合同價(含稅)5741078.60元,合同總工期:248天。
3. 監理合同:2020年7月16日,市軌道交通集團和上海建科簽訂《紹興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全過程施工監理(SXGD2-TJJL-01標段)監理合同》。監理范圍:紹興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土建監理TJJL01標段的車站(含越西路站)及區間工程等土建工程,綠化和周邊環境恢復等市政工程以及其他工程范圍內的施工、竣工及保修等的監理。合同價7680000元,監理服務期限: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紹興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試運營滿兩年。
4. 設備租賃合同:2021年10月1日,南京長達和上海宏銘簽訂《履帶起重機租賃合同》。租賃范圍:租賃設備為90t履帶吊及設備操作人員4人。合同價53000元/月,合同使用期:2個月。
(四)事發機械設備及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 履帶起重機:生產廠家為浙江三一裝備有限公司,產權單位為上海宏銘,型號規格為三一牌/SCC900A,出廠編號為CC0090BK2057,2020年3月23日出廠,最大起重量90t,有產權備案登記,登記編號為滬AJ-Ld00073。2021年9月29日辦理安裝告知,2021年10月3日完成檢測驗收和使用登記。
2. 相關人員信息情況:
許運祥:南京長達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以下簡稱“信號司索工”),持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證號:蘇A032021001907,有效期2021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
李猛:上海宏銘履帶起重機司機,持貴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證號:372924198711221814,有效期2018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
劉吉元:南京長達建筑焊工,持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證號:蘇A102021001953,有效期2021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8日。李某紅(死者):南京長達普工。
許益松:南京長達負責本項目的物資調度負責人。周潤龍:事發運輸鋼支撐到工地的貨車駕駛員。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事故調查組根據監控視頻、詢問筆錄及現場勘驗等情況,綜合分析事故發生經過如下:2021年10月19日19時左右,南京長達物資調度負責人許益松接到鋼支撐送貨通知,將作業任務布置給信號司索工許運祥和履帶起重機司機李猛。許運祥安排普工李某紅、焊工劉吉元前往越西路站卸貨。19時25分,許運祥、李猛、李某紅、劉吉元到達現場,19時33分,鋼支撐運輸貨車到達主體基坑第40-41軸旁。19時49分,四人開始鋼支撐吊裝卸貨,許運祥負責司索指揮,李猛負責操作履帶起重機,劉吉元負責在貨車上進行貨物掛鉤,李某紅負責在地面上進行貨物解鉤。19時53分,中鐵廣州局值班人員劉斌來到吊裝區域,確認卸貨位置。19時57分開始同時起吊兩段鋼支撐,未按照規范要求捆扎。20時14分,許運祥在吊裝作業進行期間離開吊裝區域,吊裝作業仍繼續進行。20時27分,起吊另外兩段鋼支撐時,仍未按照規范要求捆扎。20時28分,當吊物鋼支撐正在下放時,李某紅進入吊物下方徒手去扶鋼支撐,此時兩段鋼支撐突然錯位,砸中李某紅頭部,李某紅隨即倒地。
事故發生后,劉吉元、李猛、周潤龍三人先后進入基坑,將李某紅抬至混凝土支撐梁上,隨后李猛返回履帶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吊機將兩段鋼支撐放至地面。20時30分,120急救中心接到求助電話。20時44分,120急救車到達事故現場,經120醫務人員現場檢驗,判定傷者為重物砸傷頭部,引起頭部變形且出血量過大,告知患者已死亡。越城區公安分局靈芝街道派出所、市軌道交通集團、靈芝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的相關人員先后到達現場進行事故調查取證并組織開展善后處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況
死者李某紅,男,50歲,系南京長達普工,河南省扶溝縣韭園鎮甫李行政村黃甫李村人。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50萬元。
四、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一)事發時天氣條件:陰天,風力3-4級,溫度13-19℃??梢赃M行吊裝作業。
(二)事發時設備、車輛停放位置:鋼支撐運輸車輛及履帶起重機分別停放于基坑第40-41軸南側2.3米、4.3米處,運輸車在履帶起重機西側4.3米處。
(三)事故死者位置:死者李某紅倒地及血跡位置為基坑41軸西側6.25米處,離基坑南邊6.5米。
(四)涉事故履帶起重機使用情況:所吊兩段鋼支撐重量分別為0.37噸、0.74噸,長度分別為1米、2米,直徑均為0.8米。履帶起重機吊臂長37米,作業半徑19.8米。履帶起重機在當時的姿態下吊裝性能為10.5噸,所吊兩段鋼支撐重量合計為1.11噸,履帶起重機性能滿足吊裝需求。本作業為常規起重機械吊裝作業,未列入危大工程范圍。
事發后,事故調查組委托浙江安派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事故所用履帶起重機及輔助索具進行檢驗,檢驗后得出結論為:在鋼支撐卸車過程中,履帶起重機性能完好,輔助索具滿足使用要求。吊裝過程未見鋼絲繩斷裂和物體掉落等情況。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吊裝作業組織者兼司索信號工許運祥在吊物捆扎不規范的情況下繼續指揮作業,且未進行技術交底擅自離開吊裝作業現場;普工李某紅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吊裝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多次進入履帶起重機作業半徑內作業,受捆扎不規范的吊物打擊,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 現場安全管理缺位。南京長達作為專業分包單位,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項目負責人自開工后,從未到過工地現場進行管理,存在“掛名”現象;主要負責人對項目負責人不到位、不在崗現象疏于管理;安全管理和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違規作業行為。中鐵廣州局作為施工總承包,缺少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未有效發揮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調作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實。
2. 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南京長達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流于形式。
上海宏銘作為設備租賃單位,未依法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從業人員開展有效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交底,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交底流于形式。
3. 安全監理不夠到位。上海建科作為監理單位,現場監理人員未有效履行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未及時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及時發現并制止相關單位不安全作業,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 督促管理不夠有效。市軌道交通集團作為建設單位,未有效督促中鐵廣州局負起統一管理責任,未有效督促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市建設局作為行業管理單位,未有效督促中鐵廣州局和南京長達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對施工單位部分管理人員不到崗、安全管理不到位、擅自違規作業等現象監管存在漏洞。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越城區“10?19”亡人事故是一起因員工違規組織作業、相關單位安全管理缺位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類別為物體打擊。
六、事故責任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責任追究的責任人員
1.李某紅,南京長達普工。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吊裝作業安全制度,多次進入履帶起重機作業半徑內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責任追究。
(二)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人員
1.許運祥,南京長達信號司索工、吊裝作業指揮者。作業組織混亂,違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1之規定,未按批準的吊裝作業專項施工方案組織開展吊裝作業,吊物捆扎不規范的情況下仍繼續指揮進行吊裝作業,未停止吊裝作業的情形下擅自離開吊裝現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越城區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1. 南京長達,本項目鋼支撐租賃及安拆二期工程分包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徹底,對項目負責人未按要求在崗履職的行為失察失管,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松懈,信號司索工配備不足,存在普工、焊工等其他工種參與吊物捆扎或指揮現象,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3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4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5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 上海宏銘,本項目履帶起重機產權、出租及其司機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派遣單位,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松懈,未能全面開展相關人員安全教育與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6之規定,建議市建設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7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 鄭自良,南京長達總經理、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對項目負責人不到位、不履職現象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企業及相關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不徹底,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9、《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10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11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12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 陳佳杰,上海宏銘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管理人員開展有效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交底,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交底流于形式,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13之規定,建議市建設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14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 李猛,上海宏銘履帶起重機司機。安全意識淡薄,在吊物捆扎不規范、信號司索工不在崗的情況下未停止吊裝作業,違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15和《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16規定,建議市建設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二條17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理。
6. 池啟紅,中鐵廣州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項目負責人職責,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18、《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19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十一條20之規定,建議市建設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21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7. 徐堅松,上海建科項目監理工程師。未按照《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規定內容履行現場監理職責,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未按要求在崗履職的行為未有效實施監理,對總分包單位的違規行為和現場鋼支撐起重吊裝違章作業未進行有效管理,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現場安全巡檢流于形式,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22之規定,建議市建設局按照建筑施工領域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2名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及相關材料,已移交有權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項目參建單位要切實履行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強化施工現場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特別是開工前的安全隱患排查。要加大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力度,分層級組織員工開展事故案例警示、自我安全、安全防護、起重吊裝等安全知識培訓。要加強對工程施工現場特別是對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完善并嚴格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防護措施。
(二)加強安全生產隱患治理閉環管理。市軌道交通集團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的法定職責,督促各施工單位落實安全責任,特別是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組織開展大檢查大整治,做到全覆蓋,及時消除事故安全隱患,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故。監理單位要督促監理人員履行好監理職責,對施工機械使用的報批進行嚴格審核,加強對下達的監理指令執行的跟蹤落實工作,督促施工單位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三)認真履行行業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三管三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部門監管職責。建設部門要對事故進行通報,深刻反思事故,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建設施工單位的安全監管,立即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安全生產巡查執法力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施工企業立即整改,切實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營造穩步有序的安全大環境。
注釋:
1 《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3.0.1起重吊裝作業前,必須編制吊裝作業的專項施工方案,并應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作業中,未經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隨意更改。
3.0.2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上崗。
3.0.18……嚴禁在已吊起的構建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轉范圍內作業或行走……
3.0.24對起吊物進行移動、吊升、停止、安裝時的全過程應采用旗語或通用手勢信號進行指揮,信號不明不得啟動,上下聯系應相互協調,也可采用通信工具。
2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诙鍡l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4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5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6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7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8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9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0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五條主要負責人應當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確定項目安全生產考核目標、獎懲措施,以及企業為項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主要負責人應當按規定檢查企業所承擔的工程項目,考核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發現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必要時,調整項目負責人。檢查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和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11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并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項目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12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3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14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5 《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3.0.2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上崗。
16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17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1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9《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應當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規定實施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時排查處理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隱患排查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發生事故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并開展現場救援。
20《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2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2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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