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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土施工中,包干合同遇到坑怎么辦?今天早上,筑招網一位搞巖土施工的人才就在群內進行求助,他遇到這樣的事兒了:
“?求助咨詢各位大佬個事!我們在某地有個巖土施工的項目目前項目局部出現空洞孔隙旋挖鉆機不成孔。簽的包干合同一切風險自我承擔??辈靾蟾骘@示無不良地質情況 報價投標這塊沒考慮這種情況。該如何向建設單位或勘察單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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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個項目應該是一個樁基礎施工項目,跟建設單位簽訂了包干合同,就是通常我們說的包死價,量價不做任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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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中遇到局部孔洞空隙,據說僅一個空洞材料損失就百萬之巨,向甲方協商費用補償問題,甲方認為包干價,合同明確規定一切風險自負。想向勘察單位索賠,但希望也不大,畢竟和勘察單位連合同都沒有,要起訴,也只能先起訴業主,業主想向勘察單位索賠才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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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
其實首先想說是,巖土施工項目不宜簽署包干合同。
巖土勘察、設計、施工等都有特殊性,這是專業特點。
巖土勘察講究的是以點帶面,綜合判斷。巖土設計講究的是信息化施工,根據地質條件和現場情況進行動態化設計,巖土施工更是要根據實際地質條件和現場情況進行施工。原因都在于巖土工程涉及的都是地下不明情況??碧娇状淼闹皇且粋€點,你甚至不知道場地下面會遇到什么。
而包干合同講究的是,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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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總價合同適用于以下情況: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并合理;
2.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范圍明確;
3.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風險小;
4.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詳細考察現場、復核工程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施工計劃;
5.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準。
所以,其實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包干合同完全不適合巖土工程領域。但夜路走多了,難免遇到鬼。搞施工時間長了,總有遇到惡意推卸風險的業主。那怎么辦呢?群里大佬們貢獻了不少有益的觀點,我也替人才檢索了一下網絡,特別是網上的一些過往工程糾紛方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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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建議巖土施工簽署包干合同,我們甚至想呼吁:全行業統一拒絕包干合同。
第二、如果被逼簽署包干合同,要明確設計圖紙,仔細核實工程量,約定風險承擔的范圍,譬如巖土工程中經常遇到的不明地下障礙物、不明孔洞等不良地質條件應明確約定不在承擔范圍內。
第三、施工單位在巖土施工中出現與勘察報告不符的情況,應立即通知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等單位,進行會商確認問題并采取可靠的措施。
第四、施工單位簽訂包干合同,也是承擔的有限責任?!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范本通用條款7.6條明確規定: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0條〔變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簽訂合同雙方因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確定是否變更或接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以上建議,和我們的人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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