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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嚴抓現場履職

    發布時間:2019-06-03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216  

近日,上海市住建委發布落實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確保每月在現場帶班生產的實際時間不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不得擅自脫崗;


施工現場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等情況時,項目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在崗帶班;


總包單位應對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進行考核;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到崗情況進行復核。


企業負責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帶班檢查次數每月不少于一次。 


相關處罰:


施工現場帶班制度不落實的,應責令停工整改,并給予行政處罰;


發生事故的,將給予上限處罰,從重追究責任。


具體如下:

嚴抓現場履職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通知 


滬建質安〔2019〕288號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相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1〕111號)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規定


(一)各單位應高度重視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工作。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當到企業所屬的每個工地開展帶班檢查,其次數每月不少于一次;總的帶班檢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三)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工作內容和職責主要包括: 


1、檢查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檢查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安全生產所需的工期、資金、人員、材料、裝備等資源的配備情況;督促整改消除安全質量隱患,對重大安全質量事件進行決策; 


2、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企業分管領導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3、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企業主要領導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4、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應分別在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留存,并報施工現場監理備案,沒有實施項目監理的報項目建設單位備案。 


二、建筑施工項目負責人帶班規定


(一)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 


(二)項目負責人應當確保每月在現場帶班生產的實際時間不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不得擅自脫崗。 


(三)施工現場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出現災害性天氣或發現重大隱患、出現險情等情況時,項目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在崗帶班。 


(四)項目負責人帶班工作內容: 


1、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施工質量情況、生產任務完成情況等。落實班前安全生產教育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質量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組織施工管理人員,檢查安全質量規章制度、安全質量措施在施工現場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3、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質量措施,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安全質量隱患; 


4、督促檢查當班生產所涉及的施工方案、安全專項方案、安全質量措施的編制和落實,組織、督促開展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5、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大體積混凝土灌注、樁基灌注、箱梁灌注等重要關鍵環節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現場帶班。 


(五)總包單位應對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進行考核,并作為對其安全生產標準達標的評判依據之一;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到崗情況進行復核,并對帶班情況予以記錄,并作為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標準達標的復核依據之一。建設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帶班生產的實施。  


三、監督檢查


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應當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批后監管的重要核查內容。違反本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同時,依據相關規定,實施考核扣分處理;由于施工現場帶班制度不落實,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停工整改,同時對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發生事故的,將給予罰則規定上限處罰,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來源:上海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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