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促進本市生態文明建設,有效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規范本市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分類,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導則(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制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于建設周期在3 個月及以上,并設置辦公區和生活區的封閉式房屋建筑工地(以下簡稱工地)。符合條件的其他類型的工地可參照執行。
1.3 工地內所產生的各類垃圾應采取“大分流、小分類”原則,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等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1.4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區域的分類收集容器標志、標識、標色(容器可個性化)應符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標志、標識、標色規范,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區域(垃圾箱房等)的垃圾存放容器應與本市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系統相適應,配置數量應與生活垃圾產生量、收運頻率要求相適應。
2 分類投放管理責任
2.1 施工總承包為房建工地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施工總承包方可委托第三方服務企業實施工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工作。
2.2 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在適當場所依據本導則第4 項規定設置相應的分類收集容器。
2.3 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至區環衛管理部門完成相關申報手續,并與環衛作業單位簽訂生活垃圾清運合同。在合同約定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交付點做好分類工作,做到垃圾分類集中駁運處置。
2.4 設置分類投放指引,根據本導則第6 項規定對工地管理人員、工作人員,以及流動人員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方法宣傳和指導。
3 分類標準
3.1 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標準為: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植物、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3.2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收集容器設置。
4 容器設置導則
4.1 工地辦公區
工地辦公區域應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以便投放,并予以明確指引??筛鶕炔抗芾硇枰O施濕垃圾收集點,容器設置數量可根據內部管理工作需要進行配置。
4.2 集中供餐區域
集中供餐區域,如工地食堂應設置含有干垃圾、濕垃圾、可回收物的分類收集容器,容器需成組擺放。
采用外送方式的工地供餐區域應成組設置干垃圾、可回收物分類容器,并予以明確指引??筛鶕窭a生情況因地制宜設置濕垃圾收集點。
鼓勵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集中供餐區域,按照標準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4.3 宿舍區域
工地宿舍區域應成組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以便投放,并予以明確指引。容器設置數量可根據內部管理工作需要進行配置。
4.4 公共場所區域
工地周邊、道路、通道等公共場所區域,應成組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以便投放。
4.5 生活垃圾集中存放、交付點區域
工地應設置垃圾箱房等垃圾集中存放、交付點區域。應配置與本市環衛收運系統銜接的240 升標準容器,容器類型與標識應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及相關要求》(滬綠容〔2014〕1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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