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合肥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加強全市建筑施工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理及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懲戒的通知》,對安全生產提出嚴格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1、在市內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注冊地在合肥的建企,立即開展資質動態核查,根據結果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降低或撤銷企業資質;
扣市外建企信用分,并記錄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公布期限1年;
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公布期限1年。
2、在市內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1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
扣市外建企信用分,記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公布期限3年;
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記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公布期限3年或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或吊銷個人執業資格證。
3、在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內,企業禁止在合肥市內承接新的工程項目。
文件原文:
關于加強全市建筑施工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理及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懲戒的通知
合建〔2019〕167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市直有關單位,各建設、施工、監理企業:
為加大對全市建筑施工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理力度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懲戒,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理的通知》(建質函〔2018〕2076號)等相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建筑施工領域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依法從嚴從快處理。市城鄉建設局在接到事故報告之時起48小時內,通過官方網站對外公開事故簡況,并立即組織對事故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對安全生產條件復核不達標的,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對事故項目實行重點監管,并約談事故責任相關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對記不良行為記錄的相關責任單位,市城鄉建設局對其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工程項目作出限制性規定,在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內,不得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工程項目。同時,將不良行為記錄處理結果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對發生不良行為的相關責任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三、注冊地在本市的建筑施工、監理企業,在我市范圍內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市城鄉建設局立即組織對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和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并根據復核、核查結果,依法報請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降低或撤銷企業資質。對域外建筑施工、監理企業,其承建的項目如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先行扣信用分,并記錄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公布期限1年;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先行扣信用分,并記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公布期限3年;如經事故調查,確認為非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即解除對相關單位所記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工程項目,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公布期限1年;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1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記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公布期限3年或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或報請發證部門吊銷其個人執業資格證。
五、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對發生建筑施工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工程項目,取消其工程評優創標資格,取消其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和關鍵崗位人員的當年度各類評先評優資格。
六、市城鄉建設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建立定期聯合懲戒會議制度,研究商定對發生建筑施工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企業的聯合懲處等事宜。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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