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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勞務用工個人所得稅釋疑

    發布時間:2019-09-19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436  

本期小編將帶大家進入靈活用工的重要成員—建筑勞務用工。


建筑行業具有特殊性,它的產品在空間上不可移動,全國的公司都能在項目地做工程,但是項目的政府提供了土地還有資源卻一分錢稅都收不到,換誰誰都不干。為了解決機構所在地項目所在地的矛盾,當地預繳政策就是順勢而生的產物。


既然本期說的是用工,自然主角就是個人所得稅了,至于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適用政策,小編下篇文章再慢慢贅述。


法條速遞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偝邪髽I、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四、建筑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由52號公告可以得知,無論是自己聘請施工人員,還是通過勞務派遣聘請施工人員,都得在工程作業所在地(也就是項目地)進行扣繳個稅。那如果是以個體經營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承接項目,會是怎樣的個稅政策呢。


法條速遞

國稅發[1996]127號

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第八條 建筑安裝業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


第十五條 建筑安裝業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和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雙方可以協商有關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征收的具體操作辦法,都有權對建筑安裝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稅收檢查,并有權依法處理其違反稅收規定的行為。但一方已經處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復處理。


洋洋灑灑幾百字的127號公告,總結來說是沒有法律強制規定是單位所在地還是工程作業所在地繳納,只是可以協商(還不是應當,就是可協商可不協商),然后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h以上就能制定核定方法了,所以嚴格來說,你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怎么預繳是你們的事,我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就可以決定我這里核定個稅了,還可以不帶協商的。所以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確是個自由裁量度很高的稅制,也是政策性稅籌的突破點。


籌劃思路

分包商可以將工程包給包工頭承接,包工頭以經營所得完稅,增值稅需要在當地預繳而經營個人所得稅可以在注冊地繳納。包工頭可以將此工程形式上作為合作型項目“分包”給工人,以工人為獨立經營個體,以經營所得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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