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
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違法情節和后果、及處罰標準
1、造成一般質量事故或者其他較嚴重后果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執業1年
2、造成較大質量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處罰標準: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3、造成重大、特別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
處罰標準: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注:本條注冊執業人員指注冊建筑師、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公用設備工程師、電氣工程師、化工工程師等)、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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