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處罰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情節和后果、及處罰標準
1、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執行業務
2、在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繼續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處罰標準:吊銷資格證書
3、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處罰標準:吊銷資格證書
注:本條注冊執業人員指注冊建筑師、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公用設備工程師、電氣工程師、化工工程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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