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處罰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情節和后果、及處罰標準
1、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較嚴重后果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
2、造成較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處罰標準: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3、造成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特別嚴重后果
處罰標準: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注:本條注冊執業人員指注冊建筑師、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公用設備工程師、電氣工程師、化工工程師等)、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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