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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處罰

    發布時間:2019-11-01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838  

違法行為:工程監理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違法情節和后果: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


處罰標準:撤銷資質,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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