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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44人!2名副省長被問責,縣委書記/縣長被撤免,住建局局長等105人被追責!

    發布時間:2019-11-18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626  

響水化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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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44人!2名副省長被問責,縣委書記/縣長被撤免,住建局局長等105人被追責!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近日國務院批復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于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億元。

事故直接原因:長期違法貯存危險廢物導致自燃進而引發爆炸

3月22日,國務院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成立。

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爆炸。事故調查組認定,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刻意瞞報、違法貯存、違法處置硝化廢料,安全環保管理混亂,日常檢查弄虛作假,固廢倉庫等工程未批先建。相關環評、安評等中介服務機構嚴重違法違規,出具虛假失實評價報告。

事故調查組同時認定:

江蘇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不到位,生態環境部門未認真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工信、市場監管、規劃、住建和消防等部門也不同程度存在違規行為。

響水縣和生態化工園區招商引資安全環保把關不嚴,對天嘉宜公司長期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視而不見,復產把關流于形式。

江蘇省、鹽城市未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實。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已移交有關方面查處,對發現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已移交有關部門和地方處理。

江蘇省兩名副省長被問責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蘇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樊金龍和江蘇省副省長費高云在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職失責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

樊金龍同志作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督促不力,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費高云同志作為先后分管、協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代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對全省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領導督促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樊金龍、費高云同志在推進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工作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應予嚴肅問責。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樊金龍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費高云同志政務記過處分。

相關責任人被嚴肅查處

江蘇省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對事故中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61名公職人員進行嚴肅問責。同時,江蘇省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問題的44名企業和中介機構人員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倪成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勤岳,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單國勛等44人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污染環境罪、提供虛假文件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響水生態化工園區黨工委書記朱從國、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孫鋒、響水縣時任環保局局長溫勁松等15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監察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同時,江蘇省對該事故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響水縣、鹽城市和省應急管理廳、生態環境廳等單位46名公職人員進行了嚴肅問責。其中:

擬給予鹽城市委書記戴源黨內警告處分,按規定上報審批;

給予鹽城市委副書記、市長曹路寶政務記過處分;

給予響水縣委書記崔愛國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理;

給予響水縣委副書記、縣長單永紅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給予省應急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陳忠偉政務記過處分;

給予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王天琦政務記過處分。

對其他相關責任人,也分別給予了黨紀政務處分。

附件:

一、公安機關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44人)

1.倪成良,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張勤岳,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陶在明,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兼硝化車間主任,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楊鋼,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5.倪冬青,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安環部部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6.南青亞,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7.王紅永,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8.殷作兵,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9.楊紅才,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0.付明池,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1.蔣立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2.林琰,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3.倪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4.倪紅衛,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5.耿宏,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總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6.倪新瑞,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7.張惠德,響水縣北圓裝卸服務部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8.周理祥,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9.王心春,鹽城市海西環??萍加邢薰炯夹g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單國勛,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1.柏進,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2.朱國華,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技術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3.葉小平,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4.潘雪梅,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雙眼受傷失明,取保候審)。

25.封素芹,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6.季慧,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7.王建春,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8.王亞林,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9.李利芳,鹽城市海西環??萍加邢薰究偣こ處煟还矙C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0.吳岳忠,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1.張鶴,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2.袁劍,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3.田大成,響水縣北圓裝卸服務部工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4.李國平,江蘇省環科院固廢研究所副所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5.高柳,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6.劉楊,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7.陳駿,蘇州科太環境技術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8.顧佳茗,鹽城市海西環??萍加邢薰炯夹g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9.周榮生,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副站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0.張立法,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生態監測室主任,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1.楊浩杰,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化驗室副主任,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2.王偉民,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3.梁斌,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4.張龍,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所副所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二、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員(15人)

1.朱從國,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黨工委書記,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孫鋒,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周克勝,響水縣應急管理局主任科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張前良,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5.劉陽,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法二分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章殊瑞,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法二分局工作人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7.張耀剛,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安監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8.王禮奇,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安監局工作人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9.王瑞濤,鹽城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環境監察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0.潘琦,鹽城市生態環境局核與輻射安全和固體廢物監管中心主任,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1.溫勁松,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曾任響水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2.鄭榮華,響水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3.賈海東,響水縣環境保護局副主任科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4.圣寶亮,響水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局辦事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5.蘇楊毅,響水縣消防救援大隊黨委副書記、大隊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46人)

(一)地方黨委、政府(14人)

1.戴源,鹽城市委書記,擬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按規定上報審批。

2.曹路寶,鹽城市委副書記、市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羊維達,鹽城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4.蔣巍,鹽城市副市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5.潘道津,鹽城市委常委,曾任響水縣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崔愛國,響水縣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理。

7.單永紅,響水縣委副書記、縣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8.劉中連,響水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9.張善榮,響水縣副縣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0.薛風林,響水縣副縣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1.李先春,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2.郭建軍,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管委會副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3.潘從能,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管委會副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4.臧新東,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管委會副主任科員,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二)應急管理系統(11人)

1.陳忠偉,江蘇省應急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李曉燕,江蘇省應急管理廳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調研員,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3.劉源,鹽城市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4.許立設,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5.薛家玉,鹽城市應急管理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6.仲漢鵬,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副處職干部,曾任鹽城市安監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7.陳徭,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8.沈巍昆,鹽城市應急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處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9.雷文國,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大隊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0.戴希海,響水縣應急管理局行政許可服務科負責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1.張昌偉,響水縣應急管理局綜合監督規劃協調科科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三)生態環境系統(10人)

1.王天琦,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陳志鵬,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楊新芝,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處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4.王軍敏,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第四環境監察專員辦副主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5.周俊,鹽城市委統戰部副部長,曾任鹽城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6.單廣智,鹽城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調研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7.葉茂新,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副調研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8.潘晨,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第四環境監察專員辦鹽城環境監察室主任科員,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9.吳伯兵,響水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0.徐正科,響水生態環境局副科職干部,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四)工業和信息化系統(5人)

1.高清,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主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李健,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材料工業處處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陳斌,鹽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賈良早,響水縣副處級干部,曾任響水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5.王道玉,響水縣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五)規劃住建系統(5人)

1.王社成,響水城市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總支書記、董事長,曾任響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規劃和城市管理局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楊平,響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張煒生,響水縣小尖鎮黨委書記,曾任響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楊梅娣,響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5.劉德義,響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管理處主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六)市場監管系統(1人)

張龍華,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任科員,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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