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核準的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違法情節和后果:
1、年內2次及以上同類型違法。處罰標準:責令停業整頓30-60日
2、成一般、較大質量安全事故
①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責令停業整頓30-60日。
②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責令停業整頓60-90日。
③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責令停業整頓90-120日。
④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責令停業整頓120-180日。
3、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嚴重缺陷,經返修和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處罰標準:降低資質等級
4、造成特別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單位(子單位)工程存在嚴重缺陷,經返修和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處罰標準: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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