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金華市發布《關于應對疫情助推建設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即日起實施。
1、項目上因疫情不能返崗的管理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允許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其他人員暫時頂崗,不再核查代替人員社保。
2、施工圖審查實行自審備案制。2020年6月30日前需開工的一般企業投資項目,施工許可等事項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3、將出臺指導意見,明確疫情為不可抗力因素,明確工期順延處理方式,明確計價調整內容及方式。
4、對在防疫期間做出貢獻的企業,計入良好信用記錄,在信用評價中予以加分。
5、施工企業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間屆滿的,統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文件原文:
為全面落實省、市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扎實做好建設系統行業企業復工復產和疫情防控工作,確保企業渡過難關、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優化服務,助力行業發展
1.組建工作專班開展“三服務”活動。對近期擬開工項目,優化備案流程,實行“一對一幫扶,一項目一政策”,積極協調幫助企業解決項目部復工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2.開辟項目審批綠色通道。2020年6月30日前需開工的一般企業投資項目,施工許可等審批事項可以依法實行告知承諾制,加強事后監管。施工圖審查實行自審備案制,建設單位上傳全套施工圖和勘察設計單位的自審承諾書,即可作為辦理施工許可的依據。對各類審批事項及房地產交易、住房保障、公積金等業務辦理,借助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等平臺,盡可能采取網上辦、掌上辦、自助辦、郵寄辦等不見面方式辦理有關業務。
3.對在疫情防控期間做出貢獻的行業企業,計入良好信用記錄,在企業行業信用評價中予以加分。支持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對有利于疫情防控的企業,開通便捷通道優先辦理,符合條件的即予修復。
4.對及時開工復工的棚改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予以優先支持。在分配中央和省級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時,對及時開工復工的棚改項目予以傾斜,加快形成有效投資。
5.由建設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施工等企業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間屆滿的,統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6.疫情防控期間,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幫助企業爭取落實相關財政補助和稅費減免政策。
二、精準幫扶,減輕企業負擔
(一)房地產企業
7.疫情防控期間商品房預售資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費、管理費、銷售費、財務費等其他費用由總額的 20% 提高至 30%。適當降低商品房預售條件,在商品房在建工程投資不少于25%的前提下,商品房預售形象進度在原條件基礎上降低五層,降低期限為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個月,最大限度緩解企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遇到的困難。
8.積極幫助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中介、物業服務等企業有序開業,協助企業開展防疫物資的采購儲備,將企業所需防疫物資納入采購平臺,全力支持企業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9.幫助企業化解因疫情造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協助有關部門對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的相關情形條件的認定。
(二)建筑業企業
10.對工程項目因疫情不能返崗的管理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允許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其他人員暫時頂崗,不再核查代替人員社保,加快項目部開復工。
11.擬訂《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我市對在建工程如何正確處理發承包雙方工期及費用增加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疫情為不可抗力因素,明確工期順延處理方式,明確計價調整內容及方式。
(三)市政公用企業
12.市政公用項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誤,以及疫情防控期間市政公用經營合同期限屆滿的,予以合理順延。對連續開展環衛作業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補貼。
13.疫情防控期間,積極保障供水、供氣、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環衛等市政公用企業的生產物資和防護物資。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項目,鼓勵納入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范圍,給予資金補助。
(四)其他企業
14.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生產經營用水用氣“欠費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由企業用戶補繳各項費用,免除違約金。對防疫物品生產供應、人民群眾生活保障等相關企業和單位實行按需用水。其他工業企業因生產需要實行臨時增加計劃用水量,2020年前三季度免征超計劃加價水費。
15.對參與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區服務企業,全額減免垃圾填埋場的進廠(場)垃圾填埋費3個月(2月-4月)。
16.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繳住房公積金、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住宅物業保修金的企業,說明情況后,允許在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進行補繳。
三、便民惠民,促進社會穩定
17.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兩個月,對逾期繳納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處理,不計入個人信用記錄。有條件的縣(市)可適當調整住房保障準入條件,擴大公租房保障范圍,將近期復工企業承租社會房源的職工納入住房保障,解決職工階段性、過渡性住房困難。對因疫情防控耽誤住房保障的家庭,補發延誤期間的租賃補貼。對公租房小區物業服務及運營管理單位因疫情防控期間額外產生的物資采購、人員成本等費用支出,經審核后予以酌情補助。對公租房充分保障和棚改充分安置地區,剩余未分配入住的公租房房源和棚改安置房源,可直接保障醫護、環衛、公交、物業等一線防疫人員,解決臨時居住。
18.對參與疫情防控一線的醫護、環衛、公交、物業等行業公租房保障對象,承租公租房實物房源的,減免1至3 個月租金;領取租賃補貼的,按當地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發放 1至3個月租賃補貼,或增發1至3個月租賃補貼;疫情嚴重地區可適當延長租金減免或補貼發放時間。各縣(市)要指導用工單位做好符合減、補條件人員的匯總、審核工作,并及時開展租金減免或補貼發放。繼續做好困難群眾住房保障工作,對特殊困難家庭予以租金酌情減免。對因響應疫情管控措施而關閉,產權登記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名下的公租房小區配套商鋪,經審核可予以適當租金減免或延期繳納。
本意見自2月14日起實施,各縣(市、區)建設局參照執行。
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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