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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監理脫崗!施工單位予以紅色警示,在警示期內,禁止承接新的業務

    發布時間:2019-01-23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438  

施工企業違規處罰

1月16日,廣東省住建廳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嚴厲懲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施工單位予以紅色警示,在警示期內,禁止承接新的業務:

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紅色警示時間不少于3個月,并視傷亡數量嚴重程度,逐步增加。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責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紅色警示1到3個月。

發生事故或者險情,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紅色警示時間1到3個月。

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材料設備供應商、檢驗檢測等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按照第1項的規定給予紅色警示。


2、全面實行停工檢查、約談警示、掛牌督辦、公開道歉制度

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責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

事故發生后15日內,約談涉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并對涉事工地進行掛牌督辦。

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于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在本地區市級以上公共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


3、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

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等責任人員,一并予以紅色警示。

同一人員在1年內被連續2次紅色警示的,用人單位必須進行替換。

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執業、一定時間內不得進入行業。

嚴厲查處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脫崗行為。

“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擅自離崗的,一律依法從嚴處罰。


4、建設單位:

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調查是否存在轉包、掛靠及違法分包行為。同時,調查建設單位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一)不合理壓縮施工工期;

(二)不合理壓縮工程造價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上述費用;

(三)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四)不優先選擇安全生產情況良好、信用等級高的投標人;

(五)違規指定分包單位或者不將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納入總包管理;

(六)違法發包,對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混亂等情況不制止、不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七)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的行為。


5、與刑事司法銜接,嚴肅追責

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是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冒險違章作業罪等進行核查。

對違法違規實施審批或者處罰的,一律追究行政責任;

對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職查辦;

對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一律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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