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設定的證明事項(第二批)的決定》,明確提出:申報資質可以不用交社保證明了,改為書面承諾。
同時再取消35個證明事項,涉及建筑業資質、勘察設計資質、工程造價咨詢資質、施工圖審機構申報,以及造價師、建筑師執業注冊等方面,相關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1、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不再提交社會保險證明,改為書面承諾。不再提交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改為書面承諾。不再提交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不再提交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文件。不再提交工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
2、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不再提交社會保險證明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不再提交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
3、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再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人員執業資格證明以及社保證明。
4、涉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變更注冊:不再提交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不再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不再提交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不再提交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延續注冊:不再提交前一個注冊期的工作業績證明,改為書面承諾。
5、涉及注冊建筑師:初始注冊:不再提交資格證書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不再提交相應的業績證明,改為書面承諾。不再提交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不再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改為書面承諾。不再提交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改為書面承諾。
6、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不再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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