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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程索賠事項的解讀

    發布時間:2020-05-13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258  

  索賠與反索賠概念:索賠:建設工程索賠事項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

  反索賠:在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合同的雙方都可以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時,被索賠方所采取的適當反駁、應對和防范措施,稱為反索賠。

  反索賠的工作內容可以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防止對方提出索賠,二是反擊或反駁對方的索賠要求。

  對索賠報告的反擊要點為:索賠要求或報告的時限性;索賠事件的真實性;干擾事件的原因、責任分析;索賠理由分析;索賠證據分析;索賠值審核。

  索賠的依據:合同文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慣例。索賠證據應該具有真實性、及時性、全面性、關聯性、有效性。

? ? ? ?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索賠程序:

  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內發出索賠意向的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 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一般為28 天)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當發生索賠事件后,承包人一般向發包人進行索賠,當然,發包人也可以根據合同和規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由于工程索賠是雙向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對方提出索賠。索賠通常分為費用索賠和工期索賠,這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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