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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如何與建筑人才簽訂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2019-02-10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341  

建筑企業如何與建筑人才簽訂勞動合同

?????? 1.建筑企業與建筑人才勞動合同簽訂時機
?????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外,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管理經驗分享
?????? 業界慣例:一般入職后第一次簽訂合同的期限以1~3年為宜(3年最常見),第2次簽訂3~5年,第3次簽訂時,建筑企業必須和建筑人才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筑企業與建筑人才勞動者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在建筑企業招聘管理制度中要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 建筑人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建筑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建筑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在和員工簽訂合同時務必高度注意這一點。


????? ? 2.勞動合同關鍵條款

?????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 (3)勞動合同期限;
??????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6)勞動報酬;
?????? (7)社會保險;
??????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 3.建筑企業要規范勞動合同內容
?????? 作為建筑企業HR部門,可通過制定標準的合同條款來規范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業界比較好的做法是裝訂膠印(或打印)成冊的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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