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是萬科新一屆董事會誕生、深圳地鐵代表深圳市國資委“入主”萬科的歷史性時刻,我們來聊一個話題。那就是:萬科是國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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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話題的現實意義是:王石遜位了,郁亮上位了,但深鐵也進來了,股份占了29.38%,是第一大股東,而且在萬科董事會7名非獨立董事中占了3個席位,再加上一個同樣受深圳市國資委管轄的深圳賽格的一個席位,就有4個席位,郁亮代表的萬科管理層的股份大約是7%,在7名非獨立董事中占3個席位。這樣的股權結構加上董事會中代表國有資本的決策票數呈壓倒之勢,萬科是不是真的已經是國有企業了?萬科現在到底姓什么?會不會今后萬科董事長辦公室會時不時接到電話“讓郁亮馬上到國資委來開個會,帶上筆記本?!?郁亮歸深圳市國資委管的話,算什么級別?處級?萬科引以為傲的企業文化和職業經理人制度還能延續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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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萬科如果納入國有企業序列管理,好處也是很多的。首先,在貸款方面,銀行對國有企業那是相當的慷慨,利率也低得讓人流口水(看看中海、保利就知道了),這對需要大規模資金買地的萬科來說,這好處能拒絕嗎?最近萬科在廣州551億元“宇宙價”拿的地,需要貸款吧?其次,如果算國有企業的話,萬科在舊改、軌道交通新城開發方面獲得政府的青睞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這好處,誰不羨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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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當然是不小的,所以當領導扔過來這個選題的時候,當小編開始擼起袖子干的時候,才發現自己已經進了一個深不見底的坑,小編只好埋頭在坑底繼續翻書連加了幾天班,把浩如煙海的我國法律體系文件和各政府部門的文件翻了個底朝天,問了N個專家,終于得出了結論。結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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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在法律中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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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法律層面:《企業國有資產法》,在法律層面,能夠找到的關于國有資產的定義的,只有《企業國有資產法》。而《企業國有資產法》里面沒有“國有企業”的定義,只有“國家所出資企業”定義。原文是:“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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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所出資企業”只是對現象的描述,只要國家出了資的,哪怕占0.000001%的股份,也是“國家所出資企業”,這個定義應該說沒有解決我們的疑問。因為我們不太可能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也算作國有企業納入國資委管理是不是?所以,結論是:在法律層面,沒有對“國有企業”有明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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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在部門規章中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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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們在涉及對國有企業進行管理的各個主管機關的文件中,能找到有關定義嗎?小編翻遍了浩如煙海的中央各部門文件。發現,總共在5個主要的主管部門中對“國有企業”有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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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資委
首先當然是找國有企業的娘家國資委的規定啦。然而....目前國資委并沒有出臺過直接對國有企業的定義或說明!國資委對國有企業進行管理,總要有個范圍,我們只有在散見于各種相關的文件當中尋找其管理的邏輯和范圍。幸虧,我還找到一個:“80號文”?!?0號文”就是2008年發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施行<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函》(國資廳產權[2008]80號)。里面是這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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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業或單位應按照108號文的規定標注國有股東標識:
1.政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或出資人全部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的公司制企業;上述單位或企業合計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公司制企業;
3.上述“2”中所述企業連續保持絕對控股關系的各級子企業;
4.以上所有單位或企業的所屬單位或全資子企業?!?/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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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資委主要就是根據80號文來確定“國有股東”的范圍,以國資單位對被出資單位的全資控股、絕對控股或連續多層級的絕對控股,作為認定被出資單位“國有股東”身份的基本標準。翻譯一下,按照國資委的界定,“國有企業”是指:
1.國有全資;
2.國有絕對控股企業(股份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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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部
財政部倒是對“國有企業”有明確的定義,然而,這個定義和國資委又不一樣了。財政部對“國有企業”的定義,見2003年發的《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認定問題有關意見的函》(財企函[20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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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國有公司、企業”的認定,應從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1.從企業資本構成的角度看,“國有公司、企業”應包括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全部歸國家所有、屬《企業法》調整的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指《公司法》頒布前注冊登記的非規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頒布后注冊登記的國有獨資公司、由多個國有單位出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從企業控制力的角度看,“國有公司、企業”還應涵蓋國有控股企業,其中,對國有股權超過50%的絕對控股企業,因國有股權處于絕對控制地位,應屬“國有公司、企業”范疇;對國有股權處于相對控股的企業,因股權結構、控制力的組合情況相對復雜,如需納入“國有公司、企業”范疇,須認真研究提出具體的判斷標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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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一下,國有企業即:
1.國有全資;
2.國有絕對控股企業(股權超過50%);
3.至于“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很復雜很復雜,要研究研究!),處于“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的薛定諤貓狀態!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非國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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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發改委
國家發改委的規定又不一樣。我們看2012年6月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會議紀要和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文件指引/標準文本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2〕1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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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高管理規則的操作性,要將 2864 號文的配套性文件指引的有關要求直接寫入管理規則。一是關于國有企業擔任普通合伙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條規定,以及 2864 號文第一條關于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遵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有關規定設立的要求,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不得成為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根據有關立法部門的解釋,結合股權投資實際,《股權投資企業合伙協議指引》將‘國有企業’界定為‘系指國有股權合計達到或超過50%的企業’?!?/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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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一下,國有企業即國有股權超過50%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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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對“國有企業”的認定倒是寬泛多了。在2003年發的《國家統計局關于對國有公司企業認定意見的函》(國統函[2003]44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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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國有企業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國有企業是指具有國家資本金的企業,可分為三個層次:
1.純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聯營企業三種形式,企業的資本金全部為國家所有。
2.國有控股企業。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上國有經濟控股情況的分類辦法》的規定,國有控股包括國有絕對控股和國有相對控股兩種形式。
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業。
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含協議控制)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的比例雖未大于50%,但相對大于企業中的其他經濟成分所占比例的企業(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濟成分,但根據協議規定,由國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協議控制)。
3.國有參股企業。是指具有部分國家資本金,但國家不控股的企業。
國有與其他所有制的聯營企業,按照上述原則分別劃歸第二、三層次中。狹義的國有企業,僅指純國有企業?!?/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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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一下,國有企業(狹義)=純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廣義)=純國有企業+國有絕對控股企業(50%以上)+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國有參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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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總局
還有一份國家統計局和工商總局聯合發布文件,對國有企業的定義更加“狹義”。這份文件是2011年發的《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調整的通知》(國統字[2011]86號)的附件,《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中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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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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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一下,國有企業=全部歸國家所有的非公司制經濟組織?!胺枪局啤苯洕M織算,連國有獨資公司都不算?小編表示,這句話實在太深奧。但可以肯定,按照這個定義,萬科鐵定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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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萬科是國企嗎?
通過小編梳理、求證各部門的規章,有兩點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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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認定國有全資和國有絕對控股公司、企業屬于國有企業這一點上基本是沒有爭議的。
2.國有參股公司不算國有企業也是沒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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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的是國有相對控股公司是否屬于國有企業,目前尚未形成定論。也就是說,萬科是否屬于國有企業,目前還沒有顯而易見的答案。如果按照萬科最大股東的主管部門國資系統的口徑來說的話,應該不算國企!(參考前述“80號文”)當然,“國有企業”的定義本來就沒有法律上的嚴格規定,深圳市國資委如果運用其“對國有資本的管理權”的話,把郁亮叫去開會下個指示什么的也是正常。即便不是如此,深圳地鐵這個最大股東,如果運用其股權和在董事會里的決策權,揚棄“前任”華潤的無為而治,而采取積極干預的方針,相信郁亮這個董事會主席不會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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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作者/陳青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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