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湖北省十堰市發布《十堰住房公積金關于實施七項惠民政策的通知》和《十堰住房公積金七項惠民政策實施細則》,該政策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文件顯示,在十堰市行政區域內單位繳存職工,在全國范圍內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購房的、償還住房貸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在十堰市行政區域內單位繳存職工,在本市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租賃住房的、老舊住宅加裝電梯的、支付重大疾病產生醫療費用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文件同時顯示,在十堰市行政區域內單位繳存職工,在湖北省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購買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以內),可向十堰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十堰市內住房辦理抵押登記。
十堰市行政區域外單位繳存職工,在十堰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購買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以內),可向十堰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文件明確了房屋套數認定范圍,購房人及其配偶在購房地和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有兩套(含)以內住房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房屋套數認定以不動產證明查詢結果為準。
代際范圍是指: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養/繼)父母、(養/繼)子女辦理業務時需出具公安、民政等單位具有法律效力的關系佐證材料。
繳存職工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簽“沖還貸”協議的不能再以其他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未簽“沖還貸”協議的只能辦理該套住房還貸提取業務。
繳存職工及其配偶以自籌資金償還住房貸款的,該部分還款金額可申請提取;以公積金賬戶余額沖抵住房公積金還款的,沖抵部分不能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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