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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設計單位將何去何從?

    發布時間:2019-05-21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220  

近日,住建部官網發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這也是此辦法繼2017年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見。

兩部委此次《征求意見稿》有以下重大變化:

第七條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br>
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而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允許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單位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

以上變化顯然與《政府投資條例》有關。

2019年5月5日,國務院公開發布《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該《條例》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關于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標志著全面規范政府投資管理邁出了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步。

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做好《政府投資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9〕796號),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對政府投資方向、資金籌措、投資方式、決策程序、投資計劃、概算控制等方面違反《條例》的內容,一律要統一到上位法的規定上來。其中,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違反《條例》的,應當予以廢止;個別條款與《條例》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訂。

《政府投資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br>
第十三條規定:“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此,此次《征求意見稿》規定了: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br>
這屬于剛性規則。

對于設計單位而言,參與政府投資工程總承包可能不是利好消息。

其一,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第十條第三款)。

其二,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第七條規定)。

其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是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特殊情形。

試想,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業主會把施工圖設計+施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給一個新的設計單位嗎?

同時,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同意上海、深圳市開展工程總承包企業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試點的復函》,同意上海、深圳開展工程總承包企業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試點。

因此,施工單位轉型工程總承包單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總承包更具有競爭力,設計單位處于明顯不利地位。

設計單位何去何從?全過程咨詢由于不再提建筑師負責制,其已經不具有壟斷優勢;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總承包,也處于不利地位。

設計單位出路只有三個:

其一,專心做設計;

其二,整合工程管理力量,專注做全過程咨詢;

其三,整合施工力量,強力轉型做設計施工工程總承包。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具有重大機遇,應該抓緊整合施工圖設計力量,全力為政府投資項目總承包進行充分的準備。

附:此次《征求意見稿》主要變動內容

第五條:(監督管理部門)

新增: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發包階段和條件)

新增: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條件)

修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舊: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的,發包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組成)

新增: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舊: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項目特點由具備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經驗以及從事設計、采購、施工管理、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合同價格形式)

修改: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舊:固定價格合同)

第十六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組織機構)

新增: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

新增: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分包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質量責任)

新增: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五條(安全責任)

修改: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

刪除: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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