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洲建筑師認證全國聯合會(AACA) (2007)的定義,澳洲建筑師執業范圍,系提供與一棟建筑物或一群建筑物之規劃及設計、建造、增建、保存、整建或變更等有關之各種專業服務。澳洲與大多數國家相同,建筑師的登錄(registration)受到法律規范。在提供專業建筑設計服務時,若要使用「建筑師」的頭銜,就必須向所屬轄區主管機關登錄。登錄是根據AACA《建筑國家專業職能標準》(National Competency Standards in Architecture)所列各項專業職能進行評估。登錄的最主要途徑,是先完成一項經認證的建筑學位,再經一段期間列有紀錄的實務經歷,成功完成建筑實務考試后,即可在澳洲任一轄區內申請登錄。
在澳洲,使用「建筑師」頭銜的權利,依法保留給各州或特區法定機關所登錄之人員。在澳洲各州及特區,任何人使用「建筑師」稱號或以建筑師方式對大眾提供服務,依法律之規定,必須向所屬管轄區域之建筑師委員會辦理登錄。
澳洲有8個州(State)及特區(Territory),均有各自的建筑師委員會(Architects Boards),亦即建筑師登錄機關(Architect RegistrationAuthorities)。各州及特區建筑師登錄機關均係依該轄區之建筑師法(Architects Act)設立,均屬法人組織,成員5至11人,涵蓋建筑師業界、學界、公益代表,任期2年或3年。
各州及特區建筑師登錄委員會主要業務為維護其轄區內之建筑師登錄簿、認證轄區內之建筑課程、協助AACA 辦理建筑實務考試(APE)及學歷對等審查(RAE)、處理民眾對建筑師專業行為的檢舉案件及無照建筑師取締事件、頒發獎學金及獎章等。
在澳洲,針對其國內建筑師之登錄,及外國登錄機關對于澳洲建筑師之認許等事項,負責建立、協調、推廣各項國家標準的全國性組織,為澳洲建筑師認證全國聯合會(AACA)。AACA 同時也是針對欲移民至澳洲者,評估其海外建筑學歷資格的評估主管機關。其處理之業務(functions)包括6項:(1)建筑實務考試(Architecture Practice Examination, APE)。(2)學歷對等審查(Review of Academic Equivalence, RAE)。(3)國家評估程序(National Program of Assessment, NPA)。(4)認證建筑課程(Accreditation of Program in Architecture)。(5)移民學歷評估程序(Migration Assessment Programs)。(6)特殊專案(Special Projects),諸如:AACA 參與澳洲和新加坡、美國、香港及英國之間的相互認許協定協商作業,AACA 積極參與以縮減建筑師國際跨境登錄障礙為目的的亞太建筑師計畫(APEC Architect Project);AACA 也與紐西蘭建筑師教育及登錄委員會(Architects Education and Registration Boardof New Zealand)合作處理泛塔斯曼相互認許協定(Trans Tasman MutualRecognition Arrangement, TTMRA)執行過程中,涉及登錄建筑師專門職業認許的互惠事項。
NCSA 01《建筑國家專業職能標準》的概念架構,分別為:
(1)專業職能(Competency):指執行建筑專門職業活動達到實務界所期待標準的能力。
(2)專業職能單元(Unit of Competency):NCSA 01 計有設計(Design)、文件製作(Documentation) 、計畫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實作管理(Practice Management)等4 個單元。所謂專業職能單元,是指若干專業職能要素的集合,這些要素彼此聯系,可以被認定為成相關連活動的單一組合。單元為各種活動的組合,很可能成為具資歷之實作建筑師選擇專業化的領域。
(3)參考情境(Contextual Reference):設立應用NCSA 01《建筑國家專業職能標準》各單元之規模及復雜度。其中單元1「設計」適用的參考情境為一棟復雜建筑物;其他3個單元適用的參考情境則為一棟中度復雜建筑物。
(4)專業職能情境(Context of Competency):各單元有1 至5 種不等的情境,系就產生績效、且為專業職能單元連結至完成建筑之整體過程的專業環境,所作的描述性規定。
(5)專業職能要素(Element of Competency):為一位具專業職能之建筑師必須能夠完成的具體活動。
(6)績效標準(Performance Criteria):為各種評估式的敘述,明定可以指涉專業職能的績效,NCSA 01 合計列有142個績效標準。
2.資格取得流程
澳洲全境對所有建筑師的共同登錄條件,不管是在澳洲或其境外培訓,均須符合3 個條件:(1)經澳洲或其境外經認證或認許之建筑課程,取得獲採認的學歷資格。(2)以在一位建筑師監督下為塬則所取得的2年實務經歷。境外的訓練可被部分採認,并視境外訓練之期間長短及經歷性質,各建筑師登錄委員會可能在認定上酌作調整;此外,2年實務經歷中必須至少1 年的經歷是在澳洲境內取得。(3)通過AACA 的建筑實務考試(Architectural Practice Examination, APE)。申請人分為下列3類(AACA, 2005):
第1類:具備經由一個獲認證之澳洲高等教育機構取得之建筑專業學歷資格,或其他AACA 正式認證之境外學歷資格者。專業職能本位評估(CBA)之要求:經一定期間實務訓練(practical experience)后,參加建筑實務考試(APE)。
第2類:具有未經AACA 正式認證之境外建筑專業學歷資格者。CBA 之要求:申請學歷對等審查(Review of Academic Equivalence, RAE);如經認定為對等時,須經一定期間實務訓練后,參加建筑實務考試。
第3類:不具建筑專業學歷資格,但在建筑實務或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經驗者。CBA 之要求:參加國家評估程序(National Program of Assessment,NPA);如果及格,經一定期間實務訓練后,參加建筑實務考試。
3.建筑學歷資格條件
登錄建筑師3個步驟中的第一階段程序為養成教育,學歷資格條件獲得認許后,申請人尚須取得實務經歷及通過AACA 的建筑實務考試,才能取得登錄資格。建筑學歷資格條件,部分州或特區有特別規定(如新南威爾士州),在AACA 權責部分,原則上可區分為叁種情況:
(1)在澳洲接受教育,具備認可學歷資格者在澳洲,經各登錄機關依法采認的學歷資格,稱為澳洲已認證學歷資格(accredited Australian qualification)。以2007年10月為基準,AACA 所認可的澳洲已認證建筑學歷資格(Accredited Australian ArchitecturalQualifications),計有15所大學。
(2)具備國外建筑學歷資格者
一般而言,在澳洲境外取得的所有建筑學歷資格,均須以和澳洲資格對等(equivalence) 之方式進行評估,始能參加建筑實務考試(APE)。
(3)未經認許之資格,亦得申請國家評估程序
如果未具正規的建筑學歷資格,或所持資格未獲評估為等同于澳洲境內被認證的學歷資格,但當事人擁有建筑專門職業的豐富技能及經驗時,仍舊可以參加國家評估程序(National Program of Assessment, NPA)。通過NPA者,即代表其水準等同于取得正規建筑學歷資格者,可以申請參加建筑實務考試(APE),通過后可以申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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