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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

    發布時間:2019-11-01   來源:筑招建筑人才網   瀏覽次數:927  

違法行為: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違法情節和后果:


一、2年內2次及以上同類型違法

處罰標準:責令停業整頓30-60日


二、造成一般、較大質量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處罰標準:責令停業整頓30-60日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處罰標準:責令停業整頓60-90日


3、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處罰標準:責令停業整頓90日-120日


4、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處罰標準:責令停業整頓120日-180日


三、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分部工程存在嚴重缺陷,經返修和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處罰標準:降低資質等級


四、造成特別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單位(子單位)工程存在嚴重缺陷,經返修和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處罰標準: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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