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加強市區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入庫和規范地下建筑物不動產登記的通知
湖自然資規發〔2020〕4號
各縣(區)局(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 “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加強不動產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規范地下建筑物不動產登記行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41 號)、《關于全面推進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測[2018]4號)、《關于印發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不動產登記“一件事”便利化行動方案的通知》(浙改辦發〔2019〕43號)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現就加強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入庫和規范地下建筑物不動產登記有關工作明確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不動產權利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申請登記之前,由受委托的不動產測繪單位將測繪成果提交不動產登記部門審核:
不動產首次登記;
不動產界址發生變化的不動產變更、轉移登記;
不動產預告登記;
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
不動產登記部門認為需要進行測繪的其他情形。
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通過信息共享,能直接提取前期已經產生的不動產測繪成果,包括前期供地、規劃等形成的測繪成果,不得另行要求當事人重復開展測繪并提交成果審核。
二、審核依據
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應當按照《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26424-2010)、《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國土資發[2015]41號)、《浙江省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試行)》、《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DB33/T 1152-2018)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補充規定》(浙自然資發[2019]34號)或《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積測算實施細則(試行)》(浙建房[2007]51號)等文件及本市有關規定嚴格審核,確保不動產測繪成果完整、規范、有效,滿足不動產登記需要。其中,建筑區劃內共用宗地面積分攤計算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共用宗土地使用權面積為土地權利人在一宗地內獨用土地面積與分攤土地面積之和;
(二) 共用宗地(住宅用地)內一個不動產單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按幢占地面積分攤。不動產單元土地分攤面積=不動產單元建筑面積×幢占地面積/幢建筑總面積。幢占地面積是指房屋地表底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地表底層的陽臺、柱廊、門廊、室外樓梯等水平投影面積。共有宗地內可獨立使用的幼兒園、醫院、農貿市場、公共廁所等有明確界線的不動產單元,應獨立劃宗,對應的土地應當計入獨用土地面積。已經明示為個人使用的綠地花園(未計入整個建筑區劃內綠地規劃指標),對應的土地應當計入獨用土地面積,該不動產單元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應為單元房屋土地分攤面積再加上其他獨用土地面積。
共用宗地(住宅用地)內未分攤的土地面積為宗地總面積扣除所有獨用土地面積和分攤土地面積之外的未分攤土地面積。權籍調查報告中應明確注明該宗地總面積、獨用土地面積、已分攤的土地面積和未分攤的土地面積。
(三)一宗工業用地或商服用地內建有多幢房屋的,原則上按照一個不動產單元進行權籍調查,僅計算宗地總面積。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或經批準可以分割登記的,可以按照共用宗進行土地分攤計算。分割的不動產單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按宗地總面積分攤,分割的不動產單元土地分攤面積=不動產單元建筑面積×宗地總土地面積/宗地內建筑總面積,并在權籍調查報告中明確注明該分攤方法。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不動產測繪完成后,不動產測繪單位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不動產成果審核入庫,填寫《湖州市區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入庫申請表》(附件一),并提交紙質成果材料和相應電子數據。應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表;
2.權源資料(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3. 經施工圖審查合格并加蓋圖審合格章的建筑施工圖(CAD格式);
4. 地名使**明;
5.不動產測量報告(含技術設計書、技術總結和房屋共有部位設計說明書);
6.界址點坐標成果表(房屋預測繪成果不提交);
7.不動產權籍調查表(房屋預測繪成果不提交);
8.宗地圖和房產分戶圖(房屋預測繪成果不提交);
9.其他必要資料。
(二)提交的不動產測量報告中不動產用途應嚴格按附件二的規定分類。
(三)提交的宗地圖和分戶圖應嚴格按附件三的規定繪制。
(四)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積極推進網上不動產測繪成果申請審核入庫工作。
四、審核的重點
不動產測繪單位對測繪成果質量負責。不動產測繪成果主要包括房產測量成果、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房屋面積預測繪成果等。測繪成果審核采用形式審查方式,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測繪程序是否規范,即權屬調查、測量、成果審查等是否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相關技術規范實施;
(二)測繪成果是否完整,即測繪資料、權屬資料、圖件和表格和報告資料等是否齊全;
(三)測繪成果是否有效,包含測繪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從事測繪工作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成果報告是否由承擔測繪單位的注冊測繪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等;
(四)測繪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滿足不動產登記的需要;
(五)測繪成果對定著物單元劃分和不動產單元設定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六)測繪成果與不動產審批、驗收資料記載內容是否一致。
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對復雜、重大的不動產測繪項目可組織專家進行成果會商和審查。
五、審核入庫的工作要求
(一)受理不動產測繪成果后,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審核,房屋測繪成果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設規模進行一次性審核,一般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成果審核、數據檢查入庫、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工作,并向申請人出具《湖州市區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告知單》(附件四),在《告知單》和審核合格的紙質不動產測量報告上加蓋“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專用章”。
(二)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入庫后,測繪單位方可將成果交付委托人,同時,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及時將成果推送給相關部門共享使用,審核入庫的成果作為商品房預售、網簽備案、不動產預告登記、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記、規劃核實、土地復核驗收、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依據。
(三)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入庫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入庫的成果。如確需修改的,不動產測繪單位進行重新測繪前必須持施工圖設計變更聯系單、圖紙會審記錄等涉及設計變更的文件材料報不動產登記部門確認,否則造成重新測繪的不動產成果無法入庫導致不能進行不動產登記的責任由測繪單位承擔。
(四)不動產測繪成果經審查合格入庫后,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以宗地為單位,按照《湖州市區不動產登記檔案歸檔規則(試行)》的要求對不動產測繪成果及成果審查入庫申請表、成果告知單、成果電子數據等資料進行整理、立卷、組卷、編目和歸檔。
六、地下建筑物不動產登記的范圍
(一)地下建筑物,是指依法批準建設的地下(或半地下)空間內,界址明確、能夠獨立使用、可以按照基本單元予以登記的永久性建筑物。規劃用途包括:汽車位、汽車庫、車庫、儲藏室、商業、辦公、倉儲等。除地下建筑物計入容積率指標外,原則上地下建筑物用途不得設置為住宅。
(二)地下建筑物不動產登記范圍包括:規劃用途為汽車位、汽車庫、車庫、儲藏室、商業、辦公、倉儲。規劃用途為配建類人防工程和業主共有的公建配套用房不予登記。機械式地下汽車位暫不予登記。
七、地下建筑物不動產登記的方式
(一)地下建筑物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基本單元可以是地下空間整體,也可以是層、套、間,依據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并結合建設項目的性質、用途等因素確定。
(二)地下建筑物中規劃用途為車庫和儲藏室的,不予單獨登記發證,僅在權證附記欄中注記;其它用途房屋可以單獨登記發證。
(三)地下建筑物按層登記的,記載建筑面積和專有建筑面積;按套、間登記的,僅記載專有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地下建筑物計入容積率指標的,登記時記載土地面積,否則不記載土地面積。依據《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積測算實施細則(試行)》(浙建房[2007]51號)測繪的建筑工程項目,地下建筑物中汽車庫、汽車位進行不動產登記時僅記載專有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
八、加強監督管理
市局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處負責測繪機構和人員的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完善“綜合測繪”中介服務機構基本名錄庫和示范名錄庫動態管理機制。自然資源調查確權登記處負責不動產測繪質量管理工作,牽頭組建不動產測繪專家庫,擬定不動產測繪和登記規范,指導監督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承辦不動產登記和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入庫工作,協助做好不動產測繪中介機構管理。測繪管理處應會同確權登記處加強不動產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管,對不動產測繪單位進行抽查,公布檢查結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切實提升成果質量。
九、其他事項
(一)2018年7月1日后出讓(或者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項目按本通知執行。2019年11月1日之前的項目,房屋預測繪成果已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的,實測繪成果仍由其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書,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不動產權審查登記。
(二)三縣可以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則。? ? ? ? ? ? ? ? ? ? ? ? ? ? ? ?
附件:
1、湖州市區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入庫申請表
2、不動產用途的分類
3、宗地圖及分戶圖繪制的規定
4、湖州市區不動產測繪成果審核告知單
湖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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